根据《佛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0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佛退役军人发〔2021〕157号)、《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应急管理局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佛教基〔2020〕5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方案(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2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关心关爱援派干部人才的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9〕1号),原则上统筹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优教服务对象子女入读佛山市实验学校:
一、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岛屿”、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受到表彰奖励(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
二、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在职立功受奖的英雄模范和在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转制前工作经历)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累计工作满5年以上(含转制前工作经历)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三、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金禅钻石”、“通济才智”A、B类人才子女。
四、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工作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四类重点行业类别A级企业和B级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子女。
五、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六、按照国家和省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四川甘孜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安排且常驻受援地1年以上,目前仍在援干部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