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西安市户籍并在我区合法稳定居住务工的人员;蓝田县、周至县、鄠邑区户籍在我区合法稳定居住务工的人员。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沣东新城、国际港务区及高新区托管原雁塔区和原长安区户籍的交叉务工人员,其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按学区登记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合法稳定居住务工”为基本条件的“四证审核”制度。“四证”具体内容是:
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灞桥区居住证或在我区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其中非西安市户籍务工人员提供由公安部门办理的灞桥区居住证及相关材料;蓝田县、周至县、鄠邑区户籍的务工人员提供由社区办理的我区居住证明及相关材料。
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在西安市且至少有一方必须在灞桥区有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流出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
2.接收学校审核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证明材料,留存学生流出证明原件,同时查验其他证明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
3.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中小学按照学位情况决定是否接收符合条件的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果学区范围内招收的适龄学生数量未超过学校招生计划,则依次接收符合条件的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见附件2)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