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新城区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四证审核”制度。
(1)进城务工人员界定: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我市户籍并取得西安市新城区居住证的合法稳定务工人员;周至县、蓝田县、鄠邑区户籍到新城区合法稳定居住务工的人员。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沣东新城、国际港务区及高新区托管原雁塔区和原长安区户籍的交叉务工人员,其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按学区登记入学。
(2)“四证”具体内容:
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新城区居住证或在我区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其中非我市户籍务工人员提供新城区居住证及相关材料;周至县、蓝田县、鄠邑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由现居住社区办理的我区居住证明及相关材料。
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籍簿及父母的身份证。
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在我区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流出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
外地户籍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入学。
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在新城区教育局登记审核,通过后根据相关规定和区域学校容纳学生情况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