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教委关于做好2023年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政〔2023〕6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招生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区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着力加强内涵建设,着力发展素质教育,着力提高育人质量,扎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我区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 | 坚持政府统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位供给,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府责任。 |
(二) | 坚持属地管理,切实组织好本区初中招生入学工作。 |
(三) | 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
(四) |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稳定。 |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东丽区初中招生工作小组:
1.东丽区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魏俊梅
常务副组长:杨占峰
副组长:薛向明、李正午、付爱民
成员:张博茹、林慧、王琦、吉楠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领导和组织全区初中学校招生工作,审议《东丽区2023年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政策宣传,接待信访并监督全区各初中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
2.成立中学招生入学工作办公室(简称区中招办),办公室设在教育局中小学教育科。
主任:张博茹
成员:李金柱、唐春海
东丽区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初中招生工作,制定《东丽区2023年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审定各初中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指导全区各初中学校做好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初中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校长任组长,负责本校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的制定等具体招生工作。
(三)各小学成立小升初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校小学毕业生档案的整理与发放、小学毕业生素质发展水平报告单的填写以及招生政策的宣传等工作,确保本区小学毕业生能依法免试就近升入初中,接受义务教育。
四、工作安排
(一)公办初中学校招生。
继续实行单校划片的招生形式,按学生户籍所在地划分招生学区片,保证每个学生在学区片内的公办学校有一个学位。各校不得提前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借读生和特长生。户籍随父母或者随“四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本区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的学生,按照户籍及住房所在地就近升入所在学区片的公办初中学校。
(二)民办初中学校招生。
1.本区小学毕业生自愿选择寄宿制民办初中学校的,需在规定时间通过"天津市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进行报名,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入学。
2.本区小学毕业生自愿选择面向本区招生的民办初中学校的,需在规定时间通过"天津市东丽区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管理平台”进行报名,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入学。
民办初中学校随机派位工作,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家长代表等进行全程监督。民办初中学校招生简章必须真实、准确、清晰、规范、合法,必须明确学校招生流程和收费标准等,经区教育局审定后,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小学毕业生需办理缴费注册手续,不再参加公办学校的招生录取。
4.严格落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津教政〔2019〕24号)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民办学校不得为其子女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三)统筹安排回户籍升学的学生。
根据市教委有关政策要求,户籍(含蓝印户口)在本区但在外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本区升学的,必须办理回户籍升学的手续,经东丽区中招办审核确认后,统筹协调到公办初中学校就读;户籍(含蓝印户口)在本区但在外省市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房本、学籍证明、小学毕业生档案等相关材料,根据户籍所在地到所属学区片公办初中校注册入学,由招生学校上报中招办进行审核。
(四)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1.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区小学毕业后要求升入初中学校就读的,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原则,需提供居住证、务工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清单)、住房证明和户籍证明,以上"四证"齐全者,可统筹安排到本区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2.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已完成小学教育阶段、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以户籍为准就近到公办初中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东丽区明强特殊教育学校安排登记入学;确实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别和教育需求,由东丽区明强特殊教育学校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3.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由教育局中招办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4.认真落实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照顾政策。根据《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和《东丽区关于落实"海河英才”行动计划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津丽党发〔2020〕9号)文件精神,东丽区中招办对于我区引进人才子女有入学需求的,给予相关政策照顾。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在区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切实履行对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职责。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加强对学龄儿童变化趋势和生源分布情况的预测分析,加快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有效落实落地。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解决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严格控制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巩固消除大班额工作成果,不得产生新的大班额。加强教学管理,坚持均衡编班,确保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二)严格组织管理。各初中校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学生基本信息核对、录取通知书发放等各项工作。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招生入学办理手续的相关流程,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各公办初中学校不得在区中招办下发的预录取名册之外自行接收录取学生,不得接收非本学区片的学生。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招生氛围,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深入、细致地解读好入学政策,积极宣传东丽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百姓身边的好学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要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严肃招生纪律。各初中学校要严格落实区教育局招生要求,遵守免试入学规定,落实以下"严禁":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严禁违规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违规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区中招办审核的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必须实事求是,需经区中招办审核后方可进行发布,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格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严禁跨年度收费以及巧立名目乱收费。
(六)认真落实政策照顾。公办初中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费教育的政策,严禁乱立名目收取费用。最大限度满足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就学需求,认真落实特殊群体的入学政策。对于违反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
(七)严格监督问责。教育局将于招生结束后,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教育局纪检部门对初中招生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