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按照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总体部署和《市教委关于做好2023年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政〔202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着力加强内涵建设,着力发展素质教育,着力提高育人质量,扎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招生工作领导,区教育局成立初中招生工作
领导小组。
组长:张勇
副组长:吴羡华、吴嘉庆、张洪祥
成员:赵凤、魏凤强、各中小学校长
津南区初中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小学教育科。
三、相关政策
(一)坚持“就近入学”原则
1.本着区域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生育政策调整和人才引进政策等因素,依据区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配置资源,科学划分学区,确保我区小学毕业生在本学区片内的公办中学都有一个位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持“蓝印户口”的学生入学,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我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依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须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住(租)房证明和合法务工证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公办初中校就读,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坚持“公民同招”的原则
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入学。民办学校随机派位工作,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津教政〔2019〕24号)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三)坚持“综合素质评价”的原则
我区坚持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报告书制度,对小学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多元评价。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校招生办法
1.区教育局本着“区域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在户籍调查的基础上,科学划分学区,根据学生户籍和居住实际,统筹安排学生到公办初中校就读七年级。
2.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切实落实好相关教育优待政策。
(二)民办校招生办法
1.方案报批
民办初中学校依据本方案制定本校初中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必须明确学校招生流程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要将方案(一式两份)和民办校招生简章(一式两份),于6月16日前报招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2.操作程序
(1) | 按规定时间,凡有报名意愿的学生,由各小学组织填写报名表,于7月4日前报招生工作办公室。 |
(2) | 结合我区对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家长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初步查询结果,由各小学对前期查询出的拟采取限制措施的学生名单再进行一次核查,确定拟采取限制措施的学生名单,在学生填报入学志愿前,通知学生及其家长,限制其报名民办初中。 |
(3) | 由学生所在学校按学生所填报志愿排档,并报招生工作办公室。学生报名表及档案为学生报考本区民办学校报名入学的唯一凭证。 |
(4) | 区教育局视报名情况,采取学校自主招生或随机派位的办法组织招生,凡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民办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
五、公办初中学区划分
(见附件)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科学制定方案。各学校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落实方案的各项政策、方法、程序和要求,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利用管理平台,提升信息化水平。依托“天津市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对本区六年级学生升学信息进行统一规范采集,规范初中入学信息,并面向社会统一发布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为学生和家长提供便利。
(三)坚持常态监测,落实控辍保学。本着“一个都不能少”的原则,组织和督促适龄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切实保障适龄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就学状态异常的学生,建立“一人一案”工作台账,持续精准做好劝返复学工作。把好新生建籍、过程管理和毕业升学等重点工作环节,定期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加强控辍保学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四)严明招生纪律,强化监督问责。区教育局加强对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初中学校招生工作要求,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严禁违规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违规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学校要持续不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安排“政策宣讲员”创新宣传形式,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就群众关心的政策疑点、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要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严格履行招生程序,认真对待群众的来访,落实信访第一责任人制度,切实维护招生工作良好秩序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