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办学校转学
(一)受理时间
7月1日至3日,逾期不受理。
(二)受理地点
居住地段内尚有空余学位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详见附件1)。
(三)受理对象和原则
1 | 公办学校原则上受理在学校招生地段内居住的惠阳区户籍学生(提供学生户口本、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属我区高层次引进人才、驻惠部队现役军人(含消防队员)、港澳台人士等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 |
2 | 同等入学条件的应优先解决外地转入、未享受惠阳区公办学位的学生。 |
3 | 尚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才接受转学申请,没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不接受转学申请。 |
4 | 按照省、市相关学籍管理规定,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
5 | 因公办学位异常紧张,申请转学对象无法保证全部录取。 |
(四)所需资料
1.《惠阳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2023年秋季学期转学积分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2)。
2.学生及其父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
3.学生父母或其本人在学区内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不动产登记结果、购房合同及发票),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
(五)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段内公办学校提交材料。学校工作人员现场审验后,申请人核对《申请表》无误后签名确认,由学校及申请人各执一份。
2.审核录取。各镇(街)公办小学将申请转入学生名册及相关材料,于7月8日前报所属教育指导中心初审后(加盖公章)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区直属学校、各镇(街)中学将初审通过名单(加盖公章)及相关材料于7月8日前直接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区职能部门对监护人各项积分指标(详见附件3)予以审核后,由区教育局根据各学校剩余学位情况,按照申请人积分总分高低依次录取,录完为止。
3.办理手续。录取结果于7月20日前通过学校公告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已被录取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领取入学告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
二、民办学校转学
(一)受理时间
7月1日至3日,逾期不受理。
(二)受理地点
尚有空余学位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详见附件1)。
(三)受理对象和原则
1.申请民办学校转学的适龄儿童少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惠阳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二)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适龄子女;
(三)监护人持有惠阳区内“居住证”且购买了惠阳区“基本养老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居住证有效期和基本养老保险购买期限须包含2023年6月,惠州市内户籍无需提供居住证)。
2.已超办学规模的民办学校及已超班额(小学45人,初中50人)的班级不得接收转学生。同等入学条件的应优先解决外地转入、未享受惠阳区民办学位的学生。
3.尚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学校才接受转学申请,没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不接受转学申请。
4.按照省、市相关学籍管理规定,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5.因民办学位空余有限,申请转学对象无法保证全部录取。如果符合转学申请条件的学生人数超过空余学位数,由我局统一实施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四)所需资料
1.《惠阳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2023年秋季学期转学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4)。
2.学生及其父母户口本原件、社保缴费清单、居住时长证明、学籍基本信息。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
(五)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有空余学校学位的民办学校提交材料。学校工作人员现场审验后,申请人核对《申请表》无误后签名确认,由学校及申请人各执一份。
2.审核录取。各镇(街)民办学校将申请转入学生名册及相关材料,于7月8日前报所属教育指导中心初审后(加盖公章)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区直属民办学校将初审通过名单(加盖公章)及相关材料于7月8日前直接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区职能部门对监护人各项资料予以审核。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转学学生人数超过转学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由我局统一实施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3.办理手续。录取结果于7月20日前通过学校公告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已被录取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
三、温馨提示
非广东省户籍考生在我区没有三年完整初中学籍的,不具备参加我区公民办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划线录取资格。请非广东省户籍初中学生家长谨慎选择,若要具体了解惠州市中、高考相关政策,可咨询惠阳区教育局考试中心(咨询电话:3826191、3826192),转学咨询电话:3826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