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红寺堡区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建立健全阳光招生长效机制,有效规范招生转学秩序,依法保障红寺堡区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宁教基〔2017〕32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函〔2023〕154号)要求,结合红寺堡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办学模式改革,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坚持阳光招生,维护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择校热”“大班额”等热点难点问题,确保红寺堡区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招生入学原则
(一)就近免试原则。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等选拔、择优招生,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免试就近招生、划片统筹调剂”的原则,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办学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安排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坚决杜绝跨区域择校行为,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拥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学校学位。
(二)均衡发展原则。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着力消除“大班额”“大校额”现象,逐步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模控制在2000人以内,小学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
(三)公开公平原则。依托“红寺堡区招生转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生转学平台”)、“红寺堡教育”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将招生办法、招生片区、招生计划、招生过程和招生结果等信息向社会依法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实现阳光招生。
(四)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原则。对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优先就近安排到普通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对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统筹安排到特殊教育中心就读;重度残疾儿童不能进入学校就读,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以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全部接受义务教育。
三、招生政策
红寺堡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主要实行“以房入学”政策。
(一)小学招生
城区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监护人登录“招生转学平台”,按照系统提示,提交相关信息和凭证进行学位预登记;监护人携带相关认定材料到指定地点现场验证,认定通过后教育局根据当年学校服务片区划分情况,进行学位录取。乡镇学校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时间内到被录取学校现场报名入学。
1.招生对象
(1)城区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及以上的城区购房及常住户的适龄儿童。
(2)乡镇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及以上的本村户籍及常住户的适龄儿童。
注:周岁推算按照当年8月31日前出生推算。
2.招生办法
乡镇:各乡镇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严格实行免试就近招生(直接到属地小学报名,网上不注册报名)。
城区:严格按照“免试就近招生、划片统筹调剂”的原则,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办学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服务范围,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片区登记入学:
(1)适龄儿童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红寺堡城区购买住宅房且已实际入住的,或者购买商业用房且自行经营的(营业执照取得时间必须在本年6月30日前,且在有效期内)。
以上情况购房时间必须在当年6月30日前。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1)-(4)排序统筹调剂入学:
(1) | 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 |
(2) | 适龄儿童父母名下无城区住房,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名下有城区住房的; |
(3) | 购房时间晚于本年6月30日的、购买未交付使用的住房的、购买商业用房未经营或转租他人经营的; |
(4) | 无城区房产的(租房、借住)。 |
以上4种情况,片区内学校有学位的,可对应学片入学,片区内学校无学位的,调剂入学。具体调剂方式:调剂学生数小于学校空余学位数时,直接安排学生转入相对应的学校上学;调剂学生数大于学校空余学位数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摇号)的方式,确定学生名单。电脑派位结束后,未获得学位的学生,由教育局根据其他学校空余学位情况,调剂分配。
(5)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以居住证明、务工证明为依据,实行统筹调剂入学。家长可在有学位的学校选择入学,请家长做好因学就居准备。
(6)同一房址三年内在片区已有其他家庭入学学生的,不再按所在片区入学,视周边学校空余学位情况相对就近统筹调剂入学。
3.入学材料
(1)城区小学:商品房。户口簿、房产证(不动产证)、契税发票、预防接种证明。没有办理房产证须提供备案后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二手房须提供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契税发票,过户手续必须齐全。公租房、廉租房。提供公租房、廉租房证,及2023年的采暖或水、电、气等生活票据(近3个月)至少两种。租住房。须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家庭的无房证明、居住证明,及2023年采暖或水、电、气等生活票据(近3个月)至少两种。自建房。提供宅基地证,2023年采暖或水、电、气等生活票据(近3个月)至少两种。
(2)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户口簿、父亲或母亲居住证明、务工证明或营业执照、预防接种证明。
(3)乡镇小学:户口簿、预防接种证明。
4.招生流程
(1)网上报名。登录“吴忠市中小学入转学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www.wzrxbm.cn)进入红寺堡区招生转学服务平台后进行填报信息。
(2)审验资料。法定监护人根据短信通知时间携带户籍和房屋居住证明等资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验。审验通过即获得片区学校的入学资格。不能提供可认定依据的,由教育局根据学校学位统筹进行分配。
(3)办理入学手续。教育局按照入学片区,由“招生转学平台”自动分配,确定各学校的取得学位名单,并通过多种途径将学位录取情况告知法定监护人。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登录“招生转学平台”,按电子《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5.招生计划及片区划分
6.缓学
年满6周岁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一般在8——14周岁(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宁教基〔2017〕32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二)初中招生
城区毕业生登记入学。根据教育局统一安排,登录“招生转学平台”提交相关信息进行学位预登记,提供认定材料现场验证,认定通过后,教育局根据当年学校服务片区划分情况,进行学位录取。乡镇毕业生对口直升。教育局根据各乡镇六年级毕业生及乡镇对口情况,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乡镇学校。弘德希望小学享受政策毕业生按照所在乡镇对口直升。其他情况毕业生按照城区毕业生登记入学。
1.招生对象
(1)红寺堡区学籍小学毕业生。
(2)户籍或购房在本县的非本县小学毕业生。
(3)非本县小学毕业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
2.招生办法
(1)红寺堡区学籍的小学毕业生,招生办法与小学相同。
(2)户籍或购房在本县的非本县小学毕业生,由教育局按照转学流程办理手续,根据初中学校空余学位统筹安排。
(3)非本县小学毕业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由教育局根据初中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3.入学材料
入学材料与小学入学材料相同。
4.招生流程
(1)乡镇。五乡镇小学毕业学生原则上对口直升,教育局根据各乡镇当年小学毕业生人数,于6月20日前完成录取通知书发放工作。乡镇小学毕业学生有城区房产家庭,可携带房产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原件,按照划片招生到房产所属初级中学进行核实,并由学籍管理员、分管副校长、校长在录取通知书原件备注栏上确认签署意见后,到教育局基教办进行复核,开具相应学校录取证明,学生持新的录取通知书到相应学校报到就读。
(2)城区。城区小学毕业生,按照以房为据、划片招生。招生流程与小学相同。
5.招生计划及片区划分
(三)普通学校招生
凡在红寺堡区报名参加当年初中学业水平全区统一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的九年级学生均可参与在红寺堡区招生的区内外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招生录取。
1.招生原则
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录取原则,根据中考成绩和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各高中学校起始年级班额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班额招生,不得超过54人/班。
2.招生办法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教基〔2018〕105号),普通高中招生采用线下招生的方式,依据计划、指标和志愿相结合的录取原则,进行志愿填报和录取。具体实行学业水平加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方式,加强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使用,其等级与高中阶段录取硬挂钩,不允许任何学校只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进行录取。将录取学生中考成绩高低依次排序后按照“ABBA”的方式分配到红寺堡中学和罗山中学。
(四)职业高中招生
1.招生原则
(1)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将中等职业院校招生工作统一纳入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中,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同部署、同安排,积极组织红寺堡区各初中学校配合做好职业院校的招生工作。
(2)各初中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等方面的特长优势,以红寺堡区职业技术学校和教育厅文件规定的区内外具有办学资质和办学许可证且专业有特色、办学声誉好、就业前景好的职业学校为主,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力争让未考入普通高中的学生全部进入职业学校就读。
2.招生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生,全部进行线上招生,在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控制线划定后,各初中学校要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暨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教职成〔2020〕98号)要求,及时组织考生在“宁夏中等职业学校暨技工学校招生管理平台”(平台地址:http://zzzs.nxeduyun.com/student)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志愿参与区内外中职学校录取。中职学校优势特色专业要优先招录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四、特殊群体招生入学惠顾政策
(一)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保障政策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和本地学生享有同城待遇,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二)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政策
对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安排到普通义务教育学校进行随班就读;对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统筹安排到特殊教育中心(第五中学)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经当地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义务教育,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失学、不辍学。
(三)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含在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的军人警察子女、外籍华侨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进行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根据自治区关于中考加分照顾有关要求,按照顾分值分三个类别,具体如下:
第一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参与录取。
①公安英烈、因公牺牲以及符合条件的因公伤残公安子女。
②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的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③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④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⑤烈士子女。
第二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8分参与录取。
①作战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②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③一至四级残疾以及平时荣立二等功或2次三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第三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参与录取。
①驻一般地区部队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
③少数民族考生。
④残疾人考生。
符合上述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除“少数民族考生”照顾项由考生学籍所在初中学校审核外,其他照顾项须由考生本人申请,报考学校审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区教育考试中心复核后确认其享受照顾资格。如有享受多项照顾政策的考生,选其最高加分项计入中考总成绩,各加分项之间不叠加不累计。
五、转学工作
(一)转学对象
1.学生户籍已迁入本区的;
2.因在城区购房的;
3.因家庭居住地迁移到本区务工的随迁子女。
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学生学籍在休学状态的不能办理转学业务,待在办业务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转学。
(二)所需材料
与新生入学所需材料一致。
(三)转学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及地点见《吴忠市红寺堡区****年(春)秋季学期转学公告》(以下简称“转学公告”)。
(四)转学流程
按照“转学公告”要求,网上报名登记成功后,按短信通知时间携带规定的入学材料原件到教育局指定地点审核入学材料(具体要求见“转学公告”)。学生依据“招生转学平台”中发放的《转学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学校报到入学,同时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业务。逾期未报到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教育局将不再受理转学。
(五)转学规定
1.转学实行个人网上登记、教育局核验证件、统筹调剂的方式进行。转学学生不按片区分配,由教育局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因城区内学校学位紧张,转入学生应服从教育局统一调配。
2.各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应符合《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关于转学的相关规定。学校须为学生及时办理网上学籍转接手续,不得拒绝接收。每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到开学后1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证件核验和就读学校分配。
3.中小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接收转入学生,高中一年级、三年级不办理转学,高二年级可在开学一周后到教育局基教办登记,教育局根据学籍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办理。
4.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校在接收转入学生前,应严格核查学生的学籍信息,避免通过转学变相留级。
5.已在红寺堡城区就读的学生,原则上不再安排同城内转学。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现建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卢 山 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哈小军 区教育局局长
成 员:
黄国民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何 明 区住建交通局局长
杨军军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金 晶 区教育局副书记
李振西 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组长
王 璐 区教育局副局长
张怀德 区教育局副局长
魏国喆 区教育工委委员
明小军 区教育考试中心主任
各乡(镇)中心学校、直属学校校长,教育局各股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张怀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招生管理
严格控制班额校额。各学校要严格控制办学规模和起始班额,巩固消除大班额工作成果,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普通高中不超过54人。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坚持“籍随人走”“一人一籍”等学籍管理规定,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违规办理转学学生的学籍转接。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格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未经教育部门允许,学校不得私自招生、超计划招生或接收转学学生。学籍注册后,严禁招录已被其他学校招录的学生。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三)严守招生纪律
领导干部要带头模范遵守招生规范要求,全力支持招生工作,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特别是公职人员以任何形式为非政策性择校打招呼、递纸条。为家长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各学校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校的意识,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的政策与规定,坚决抵制招生工作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不得变相接收其他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各学生家长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提交假户籍、假证明、假房产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进行劝退、没收假证,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做好宣传引导
教育部门、宣传部门、学校要利用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争取家长理解、社会支持。教育局和学校要对招生政策进行积极、正面的解读,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就读理念,努力为招生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大对中职教育免学费、资助政策及兜底式资助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坚持兜底招生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等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不让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放弃入学。要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段,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依据招生转学的相关政策,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和解读工作,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
(五)强化社会监督
招生转学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招生、转学名单(含随机派位结果)要进行公示,同时要公布学校、教育局、区纪委监委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招生和转学对象公示后,对有举报的或其他反映的招生转学对象,学校要认真核实、调查、取证,予以重新审核认定。公示公告内容纸质稿由“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教育局备案,教育局根据招生转学备案名单办理学籍。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主动扛起主体责任,校长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要自觉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取得家长和社会的理解支持。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红寺堡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如上级出台最新招生入学文件,以上级最新文件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