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入学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7号)《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阜教基﹝2022﹞18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颍泉区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区教育局作为发展和管理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区政府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责任,严格规范招生方式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咨询、投诉电话等信息,统筹公、民办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法规政策,妥善处理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热点难点问题,统筹做好区域内城乡学校、城市普通学校和热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二)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原则。区教育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采取单校划片方式,科学合理制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学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随着城市和学校发展,对于学校学区划分与本校学位供给不匹配的,需按程序进行调整,区教育局要邀请当地人武部门等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义务教育学校要在学校公示栏、学校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本校学区范围。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区域内确定招生范围。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三)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各公办学校要按照区教育局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校要科学设计招生工作流程,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区教育局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管,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设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宣传中考成绩排名、“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四)坚持保障入学权利原则。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学校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管理和关爱,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教育局批准。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学校要加大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宣传力度,引导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报名条件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要求截至2022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各校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不足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
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各学校要结合实际,积极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按照“线上线下同步报名、线上登记校验、线下审核”要求,试行网上报名登记。网上登记对象: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公办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入学新生。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也称“房产证”,下同)等。新生学生家长填报网上信息要真实,并按要求上传材料。如若信息不真实,将直接影响学生注册学籍。各招生学校同步开展网上校验信息并审核。
1.本区居民子女入学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和房产地址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作为入学房产其用途(性质)须为住宅用房,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不能作为本学区入学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与他人的共有房产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入学的依据;空挂户不作为学区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挂靠在某一亲友处(非适龄儿童、少年的直接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挂靠在某亲友处,但在城区无房产且不在城区实际居住和工作,应回父母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实际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同时有自有房产和租赁住房,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因特殊情况造成城区户籍与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入学学区: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本区,另一方在本区工作,其户口随另一方在本市区生活并实际居住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2)房屋拆迁户。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和原房产证等证明材料,拆迁后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原则上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3)祖孙户: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户口从未迁移过,且实际常住,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依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4)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全家已实际入住,非因本人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未迁移户口的,凭购房合同和发票、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发票等凭据,经调查核实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5)城市低保户。因故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6)父母离异或无父母监护。父母离异(其他原因造成无父母监护的)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7)自建房。可依据自建房地址确定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学区。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相一致,且能提供房产信息证明(不动产权证、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可依据自建房确定其入学学区。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不一致,但能提供无房证明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经学校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8)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区人民政府及区教育局依据政策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其入学学区。
2.随迁子女入学
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凡持有我区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进城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或真实有效的居住证明)、务工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经学校审核无异议后,按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加强随迁子女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3.留守儿童入学
各学校要摸清本学区内留守儿童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4.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公办学校要按确定的学区范围,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实行“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重度残疾学生,扎实开展好送教上门工作,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区教育局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及有关中小学校组成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安置进行评估,并建立评估档案,做到一个不漏。
5.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照《阜阳市教育局阜阳军分区政治工作处阜阳市双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阜政﹝2022﹞63号)规定执行;
(2)公派出国人员子女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3)“双招双引”优秀企业家和创新人才子女入学,按照《阜阳市“阜商服务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阜阳市颍淮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需提供出相应的证明材料、证书及文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额的学校入学。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61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
(二)民办学校
1.招生范围。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在审批的范围内招生。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免试入学要求和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简章,并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2.录取办法。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者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区教育局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民办学校招生期间,区教育局将派驻观察员,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区教育局将适时组成督导小组对全区民办学校招生情况进行巡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管理。区教育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规范招生管理,主动发现并化解热点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凡存在大班额的,必须通过增加班级和教师等措施,合理分流学生。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三孩政策和实现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学校建设,保障足够学位供给。
(二)加强政策宣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是一项法规性严、政策性强、管理要求高的重大民生工作,社会高度关注。各地各校要通过公告、宣传单、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引导学生就近入学。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招生入学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入学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严格监督问责。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区教育局将紧盯招生重要时段和环节,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管,对违规招生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对于违规招生入学引发较大社会影响地进行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给予不低于招生计划10%的比例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年检不合格等处罚。对于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吊销相关证照等处罚,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计入年检考核内容。
(四)严格防疫要求。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公布线下报名登记、审核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按照分时错峰原则做好招生咨询、报名登记、材料审核、入学报到、民办学校录取等工作。要认真制定招生疫情防控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防控预案和处置方案按规定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并严格落实各项防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