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
各学校要明确新生入学程序,按照“提前摸底、公布学位、公开规则、参考意愿、相对就近、统筹兜底”的原则,先安排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保障优抚对象子女、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儿童少年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分布、学位供给等情况,安排辖区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全县各学校要依据我县方案,结合实际,按照分类登记、积分制入学的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入学实施细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指导家长合理选择学校、有序登记。
(一)城区公办学校(周至七中、二曲中学、新区中学,东街小学、西街小学、八一小学、新区小学)招生入学
1.城区户籍类
凡具有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到所划定学区学校登记入学,法定监护人需与子女户籍一致。
2.周至县非城区户籍但在城区有住房类
(1)个人自建房类:
①个人自建房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建房时间、地址、家庭人数、左邻右舍户主姓名、入住时间和入住证明(须有单位公章、办理人签名及其联系电话)。
②个人自建房交款收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个人自建房整体房屋正面照片。
④流出证明。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和户籍所在学区学校盖章的同意学生流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
(2)购商品房类:
①购房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房产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购房正式票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流出证明。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和户籍所在学区学校盖章的同意学生流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
(3)集资建房类:
①购房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房产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购房票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流出证明。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和户籍所在学区学校盖章的同意学生流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
以上三类情况的新生家长持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实际居住且与房产一致)对应的学区学校审核、登记。资格审查通过人数超过空余学位数时,依据登记学校“积分制”原则,按照房产证件取得的时间依次派位。仍未被登记学校录入的新生,家长应填写《周至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统筹派位意愿表》,依据“统筹派位意愿表”中的意愿及房产证、购房备案合同取得的时间顺序派位到有空余学位的统筹派位意愿学校。若不愿统筹派位的,回户籍所在地登记入学。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周至户籍并取得周至县居住证的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务工、户籍、流出”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对应学区学校审核登记;若登记的学区学校学位已满,则由登记学校统筹派位入学。
“居住、务工、户籍、流出”等证明材料内容为:
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周至县居住证,居住证地址必须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同时,租房人员须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表》或与房屋产权所属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购房人员须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有效材料(父母一方房产证或网签合同、不动产信息登记审核表、现居住地物业或社区的居住证明)。
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劳动务工:需申请人父母双方与周至县用工单位依法签订由人社部门监制的《劳动合同书》。登记报名时,提供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备案信息审核表》。
工商经营:需申请人父母在周至县从事工商经营,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到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登记报名时,须提供《个体工商户备案信息审核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及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出证明: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和户籍所在学区学校盖章的同意学生流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
(三)农村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按照入学流程,在学区学校审核、登记。
全县农村学校均可就近接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
我县户籍留守儿童持村委会(或社区)证明,可就近在寄宿制学校入学,也可在我县有空余学位的公办九年制学校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