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分公示。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通过白云区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布符合白云区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积分结果并公示3个自然日。
(五)积分复查。
申请人对列入第一批获得学位分配资格积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间内登陆白云区积分入学管理服务系统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条
确定积分制入学资格随迁子女名单
区教育局根据可提供学位和积分高低确定积分制入学资格的随迁子女名单,并按积分高低进行排序。
第七条
确定招生计划
区教育局根据所能提供的学位数,合理确定接收积分制入学的公办学校名单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数。
第八条
填报志愿
积分制入学填报志愿由白云区积分入学管理服务系统统一完成志愿信息收集和学位分配工作。申请人于规定时间内为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随迁子女通过白云区积分入学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申请人为随迁子女填报志愿时,以居住地(街、镇)为原则,选报居住地所属片区辖内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民办学校志愿。积分计算结果以申请学校为单位,按批次由高到低排序向社会公示。申请人不得为随迁子女同时在各片区重复填报志愿。
申请人未按要求填报志愿的,视为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为申请人填报志愿时,要按规定时间在白云区积分入学管理服务系统予以确认,未按规定时间及时确认,系统将在填报申请截止时自动确认。
第九条
学位安排
(一)以片区为单位进行学位安排。
对于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随迁子女,以各片区为单位安排学位,按照“积分优先、结合志愿、统筹安排”原则,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分配学位。当申请人积分结果计算分数相同时,按规定顺序依次比较得分高低进行录取。若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随迁子女在白云区积分入学管理服务系统中选择服从学位安排,且填报的所有志愿学校未能录取,由各学片统筹安排学位;选择不服从学位安排,且填报的所有志愿学校未能录取的,各学片不再为其统筹安排学位。双胞胎及多胞胎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间学校。
(二)同一片区列入积分制入学随迁子女名单的适龄儿童按以下批次分配学位。
1.第一批。
列入第一批获得学位分配资格人员优先分配。
2. 第二批。
经核实,不符合列入第一批获得学位分配资格条件,但列入积分制入学名单的随迁子女列入第二批学位分配,各片区根据所能提供的公办学位(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位)、结合积分制入学随迁子女在本批次积分高低排序,与填报入学志愿相结合,统筹安排起始年级学位。
列入积分制入学名单但未被录取的随迁子女,由各片区根据所能提供的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3. 补录。
当年提供积分入学的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批次分配后有剩余学位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剩余学位进行补录统筹分配。
列入积分制入学名单但在第一、第二批均未被录取的随迁子女、列入积分制入学名单但因特殊原因逾期未填报志愿的随迁子女,可根据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的学位剩余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剩余的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补录统筹分配。
补录允许入学申请人重新填报志愿,以积分由高至低排序为依据分配学位。
(三)同一片区积分排序分配学位过程中,若同一批次同一志愿学校出现随迁子女积分总分相同的情况,按以下顺序从高到低进行积分排序分配学位:一是在广州市《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年限得分;二是合法稳定就业得分。三是文化程度得分;四是随迁子女出生日期先后。
注:同分排序规则没有变化
(四)学位安排异议处理。
随迁子女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对学位安排工作等存在异议,可向区教育局书面反映情况,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处理并予以答复。
(五)学位确认。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录取结果,逾期不确认视为放弃随迁子女的积分制入学资格。
(六)入学办理。
通过积分制入学获得入读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民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于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该随迁子女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通过积分制入学获得入读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须登陆“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http://zs.gzeducms.cn/)进行网上报名。
第十条
不参加积分申请、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或因条件限制未达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可为随迁子女选择到合法开办的民办学校报名入学。也须登陆“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第十一条
收费及学籍管理
(一)对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并入读有招收积分制学生计划公办学校的随迁子女,各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对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并入读有招收积分制学生计划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按规定予以相应标准的补助。
(二)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学位的随迁子女,在其小学或初中阶段就读期间,如发生转学或者入户广州将不再享受积分制入学补助。小学升初中需重新申请初中阶段学位的积分制入学。
(三)接收学校要为已入学的积分制入学随迁子女建立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