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中小学入学办法
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招生计划,按照房户一致、实际居住优先原则,优先安排户籍、监护人住宅产权证一致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统筹安排“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招生区域内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登记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将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住宅产权证取得时间、实际入住年限等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额部分作统筹安排。未录取的具有南湖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登记学校做好分流意向统计并报区教体局。区教体局根据周边教育资源情况、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住宅产权证取得时间等相关条件进行统筹安排。学校分类分批录取顺序如下:
1.学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其父母(法定监护人)独立产权房三者完全一致、均在施教区并实际居住。
2.学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已有施教区内户籍,在施教区内与其他亲属有共有产权房(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比例达到51%及以上)且实际居住,或学龄儿童少年、父母与祖(外祖)父母同住且学龄儿童少年父母(法定监护人、学生本人)在市本级无独立产权房、住宅产权人为学生祖(外祖)父母。
3.学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已有施教区内户籍(不含集体户籍和非直系亲属投靠户籍),学龄儿童少年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在市本级无独立产权房或在施教区内与其他亲属共有产权房(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比例在51%以下)。
4.符合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现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援疆援藏援青等外援干部子女、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子女、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招商引资投资者子女等政策类的适龄儿童少年。
5.学龄儿童少年有南湖区户籍,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已有产权房并实际居住,但户籍暂时未能迁入居住地。
6.学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集体户籍或非直系亲属投靠户籍(含租赁入户),且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市本级无产权房。
7.学龄儿童少年为嘉兴市内南湖区外户籍,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已有独立产权房并实际居住。
8.学龄儿童少年为嘉兴市以外户籍,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已有独立产权房并实际居住,学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已在南湖区辖区内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一年以上,至今还在市本级工作并缴纳社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三年及以上;以及其他参加积分入学等符合入读条件的新居民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