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促进义务教育普惠公平,构建“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平稳有序”的招生入学机制,全力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按照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教发〔2021〕60号)要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按照“提前摸底、公布学位、公开规则、参考意愿、相对就近、统筹兜底”的原则进行,结合长安区实际,现就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小组,成立由区教育局局长为主任,副局长为副主任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义务段各直属学校(含民办)、街道中心学校成立相应的招生入学工作组织机构,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管理,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平稳顺利。
二、严格招生政策
(一)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配合、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管理工作机制,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
(二)按照划定的学区范围免试就近入学。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目标,坚持“网格化、全覆盖、无盲点、便利性”原则,依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合理划分学区,公办学校按照学区划分就近入学。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特长生招生。
(三)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义务教育学校全部通过市级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组织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招生录取、注册学籍。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提前选拔生源。
(四)坚持入学过程公平公开公正。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过长安区人民政府网站、长安教育局微信公众号等多个途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五)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七长”责任制,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
三、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一)招生对象
小学: 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长安区户籍适龄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适龄儿童。
初中:2021年小学毕业的长安区户籍少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适龄少年。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区级以上医院病例或其他有关资料),报户籍所在地街道中心学校核准备案,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二)划定学区
区教育局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无缝覆盖、稳中求进、便利惠民、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划定公办学校学区,并明确学校招生计划(通过长安区人民政府网站及“长安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另文发布)。
(三)信息审核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登记前网上预约信息审核点和审核时段。长安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预约户籍地学区学校;非长安区户籍、符合入学政策规定的随迁子女,预约居住街道的随迁子女审核点;优抚对象子女预约优抚对象子女信息审核点(相关信息审核点见附件5)。预约方式:微信扫描二维码(见附件5)或用手机、电脑登录网址http://117.34.80.78:88进行预约。
学生及其家长登录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平台(网址为http://www.xaywjy.com)或微信公众号(xaywjy)自行下载并填写《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审核登记表》(见附件1。或复印此表后填写),持规定资料(信息审核所需资料见附件6),按照预约的时段,前往预约的信息审核点接受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适龄儿童少年取得《西安市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登记报名告知书及报名条》(以下简称《报名条》)。确定就读公办学校的,不再进行网上报名。
(四)招生入学
公办学校先安排学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分布、学位供给等情况,按照“提前摸底、公布学位、公开规则、参考意愿、相对就近、统筹兜底”的原则安排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采取统筹分流的办法确定学位。
学位有限的学校,实行“入学条件梯次招收”制度,由招生学校依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入学细则。
规范集团化、联合体等办学模式学校的招生行为,严禁违规招生、借读、空挂学籍、违规校际流动等。
四、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全区统一管理。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一)招生对象
完成入学信息审核、取得《报名条》,愿意选择民办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招生范围
长安区所辖各民办小学及航天开发区所辖的富力城黄河国际小学在长安区(不含高新、沣东、沣西等开发区托管区域)、航天开发区范围内招生。
各民办初中在全市范围内招生。
凡涉及高校教职工子女入学及配建学校小区协议约定业主子女入学等情况的民办学校(以前期向区教育局报备的结果为准),组织好相关适龄儿童少年的审查、登记、统计工作。入学时,上述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采取直升的方式入学。
(三)公布招生计划
区教育局将及时在长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长安教育局”微信公众号公布各民办小学招生计划及招生范围。市教育局在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民办初中招生计划。各校招生计划核减直升适龄儿童少年(高校教职工子女、业主子女等约定群体)后的剩余计划数面向社会招生。
(四)网上报名
志愿就读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进行网上报名。学生及家长凭《报名条》信息登录招生平台或微信公众号确认信息,修改密码,按照报名流程填报信息,并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每名学生可选报一所民办学校,信息确认后报名结束。确认的报名信息不可更改。招生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或手机短信反馈报名结果。
报名结束后,西安市教育局公布各民办初中报名人数,长安区教育局公布各民办小学报名人数。
(五)招生录取
1.电脑随机录取。民办小学、初中录生使用全市统一的电脑随机录取系统,区教育局集中组织实施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工作。期间,邀请纪检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并委托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对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招录结果在录取现场上传至招生平台。录取结束后,招生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或手机短信告知学生家长录取结果。
2.民办学校补录。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工作结束后,有剩余计划的学校,由学校提出补录申请后进行补录。民办学校补录工作的流程、方式等均与首次录取工作一致。相关录取结果和信息及时对外公布。
已报名民办学校且未被电脑随机录取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登录平台自主补报一所民办学校。
补录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剩余计划在区教育局指导下实行免试招生(免试招生时不得招收已被其他民办学校通过电脑随机录取方式录取的学生)。招生结果由学校公布,报区教育局备案。
通过电脑随机录取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不得因学生放弃民办学校学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录。
未被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的学生,若户口地学区学校有学位,则予以录取;若学区学校无剩余学位,统筹向其他公办学校分流。
五、特殊群体学生入学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四证”材料审核制度。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四证”材料按照规定流程申请审核、登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入尽入。
1.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我市户籍并取得西安市居住证的务工人员及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户籍到城区合法稳定居住务工的人员。
2.“四证”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6)。
(二)西安市外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见附件3)。此类学生由父母或监护人按照规定时间提交规定材料。
(三)残疾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纳入义务教育保障范围。由学区学校落实摸底,能够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推进融合教育,在学区学校就近随班就读;不适合接收普通教育,在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的,可纳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采取送教上门方式落实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实行“一人一案”并纳入学籍管理。
(四)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在义务教育入学工作中予以优待。
(五)其他群体适龄儿童少年。各类集体落户人员适龄子女,廉租房(合同期内)承租人适龄子女,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内)承租人适龄子女,由我局根据居住地周边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切实保障孤儿,脱贫家庭适龄子女,留守儿童就学。寄宿制学校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六、城区公办学校统筹入学规定
结合国家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入学工作,城区学校招生入学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对不同类型的适龄儿童少年分类招生、统筹协调,先安排长安区户籍及政策照顾类适龄儿童少年;有剩余学位的学校,再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一)入学学生分类及界定
1.长安区内户籍
(1)家庭户口:学区学校优先保障“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且房户一致、规定时间(2021年5月21日前)落户的学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集体户:结合居住情况统筹安排。
(3)挂靠户口、空户、假户口等户籍:
挂靠户口:若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户主为非直系亲属关系或孩子是单独立户的户籍,不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此类情况由区教育局指导相关学校统筹安排。
空户:适龄儿童的户籍落户在实际并不存在的地址上。此类情况应提供自有住房或其他实际居住的相关资料,由区教育局指导相关学校统筹安排。
假户口:适龄儿童的户籍在假户口薄或其他非正常户籍证明上。此类情况一律回真实户口地所属的学区学校入学。
(4)城区涉拆迁群体。拆迁村民子女入学,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中心学校负责分流,原则上不跨街道安排。
2.有房无户类
购房不作为就近入学的唯一依据。户籍不在学区、父母在学区购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应按其户籍在学区学校入学。情况特殊的,统筹进行分流。
3.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范围及入学条件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持“四证”材料申请,由居住地街道中心学校统筹审核、分流。西安市各城区之间不交叉流动。
(2)现役军人、公安英烈、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将户籍地、父母工作地和居住地同时纳入学区选择范围。学区学校学位不足时,由区教育局分类统筹分流。
(3)廉租房、公租房承租人适龄子女,可申请在居住地对口学校入学。学区学校学位不足时,区教育局指导街道中心学校分类统筹分流。
(二)入学条件梯次招收顺序
为落实“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入学压力大的大校额学校严格入学条件,竭力控制招生规模。学校优先保障“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且房户一致的学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入学条件从落户时间、是否房户一致、与户主关系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定。条件不符合的适龄学生,向辖区内其他学校分流。
学生入学条件由招生学校基于学校招生计划等实际,按照下列条件依次考虑:
1.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且房户一致、规定时间(2021年5月21日前)落户的学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2.政策准入类、优抚对象适龄儿童少年。
3.与户主为直系亲属关系且房户一致、规定时间之后(2021年5月21日后)至报名审核前落户的学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4.解决好上述群体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后,相关学校学位有剩余的,可视学位剩余情况,统筹考虑:在学区内拥有自有住房(2021年5月21日前)的人员的适龄子女;其他类型的学区内户籍(集体户、挂靠户、空户等)适龄儿童少年;长安区拆迁村村民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
政策准入类、优抚对象子女及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登记时可提供意向就读学校,区教育局参考学生居住等基本情况、学校学位情况,充分考虑意向学校,统筹保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直属学校、街道中心学校、民办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招生政策,细化工作流程,精心组织招生工作,落实入学各项规定,公布招生电话,认真接待群众咨询,及时处置各类问题,确保入学工作规范、平稳。
(二)加强学籍管理。各校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起始年级不得出现大班额。严格学籍系统管理工作,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招生结束后,严格按照招生结果进行网上学籍注册。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民办学校学籍经区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审定后,录入学籍库。转学学生应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籍网上接转。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不予认可,不予接转学籍。
(三)严肃工作纪律。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不得使用境外教材。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争抢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等。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四)规范收费行为。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发改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跨学期收费。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政策规定项目和标准以外的费用。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校要通过网站、公众微信号、宣传单、讲座、展板、校园开放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大力宣传“名校+”工程和“家门口的好学校”,宣传初中毕业升入高中的定向生招生政策。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引导家长和学生就近入学,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性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进一步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彰显招生改革公信度,努力营造入学工作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六)严格执纪问责。实行入学信息公开制度、监督举报制度(举报电话17789105013)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存在违规考试、随意接收择校生、超计划招生、乱收费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对违规的公办学校,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违规的民办学校,附加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或责令停止招生,并建议解聘校长、相关责任人职务,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