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全面做好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汽开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各项工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促进汽开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汽开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依据,以促进汽开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招生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履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责,落实国家、省、市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完善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规范有序入学。
2.坚持分级负责。汽开区管委会是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负总责。在汽开区管委会及汽开区教育局的统筹和领导下,由汽开区招生办根据区域教育布局和常住人口的实际分布情况,对汽开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划定学区、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统一向汽开区各中小学派送学生,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坚持“两个一致”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父母为第一监护人。适龄儿童“入读”(入:即入学;读:即就读,下同)片区学校,要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与其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
4.坚持部门联动。联合汽开区公安、街道、农委、房管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和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资格审核工作,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力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长教联[2017]10号)要求,确保入学机会公平。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管理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汽开区网站、汽开区各中小学学校网站及向汽开区各学校、幼儿园下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家长须知》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报名方法及需要审核的各种证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把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作为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环节,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入学。
6.小学学制一律为六年,初中为三年。
二、入学政策
(一)公办学校
1.坚持“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入读”片区学校,其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应与其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户籍及房屋权属证明的时间应在入学当年正式网上报名开始前一日取得。
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商住一体,房屋产权份额比例应当占51%及以上。房屋权属证明包括:商品房产权证;经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按相关规定获得已备案可查证的公产房、公租房(廉租房)合法材料。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名下在城区无住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人户籍与家庭住房一致,新生自出生之日起,即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上并实际居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视为符合“两个一致”。
2.实行学位登记。各公办中小学校负责对已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住房地址进行登记管理。原则上学生在片区学校“入读”期间,学校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地址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入学。不符合片区入学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汽开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实行排序入学。分配原则是以户籍为主要依据,先解决汽开区户籍(含有汽开区居住证的)学生的学位问题,再按照相对就近原则解决长春市非汽开区户籍且居住在汽开区学生的学位问题。
(1)汽开区户籍的
①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按照学区分配到学区学校就读。
②汽开区户籍但无房的,先按照户籍地址预分配到学区学校,在经学校审核信息不合格返回到招生办后,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③汽开区户籍因拆迁原因暂时租房居住的,如果所属学区学校有空余学位,可以分配到学区学校;如果所属学区学校没有空余学位,则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④汽开区户籍,拆迁后已经回迁,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落户手续的,只要其能提供合法的房屋的权属证明,即可分配到所属的学区学校就读。
⑤汽开区户籍且持有汽开区的廉租房协议的,提供廉租房协议,即可分配到所属学区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