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进一步规范资产运营管理,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如实提供办学及账务资料、年度审计报告,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审计调查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按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减免优惠规定、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落实优惠政策
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免费政策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公用经费补助措施。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水、电、气、暖价格的优惠政策。落实对贫困家庭学生、儿童的扶持政策。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第十四条 收费监管
西安市及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发改主管部门,每年度对所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执行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履行收费标准抄送、公示、违规举办各种培训班、强制性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执行时间、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