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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

2020-01-16 20:55:22  来源: 小升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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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jpg

  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创造公平有序的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环境,规范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促进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事业,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坚持放管结合,扩大民办教育办学自主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坚持分类指导,依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社会认可度、办学成效等,实施学费分类收费管理,逐步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收费项目

  民办中小学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

  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

  民办初中可收取的代收费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民办高中可收取的代收费为普通高校考试报名费、课本费、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

  第五条  定价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促进发展,坚持平稳推进。坚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规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的确定,按照市场化方向,实行放管结合。

  第六条  收费原则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幼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

  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民办幼儿园实行按月或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从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当年9月新学期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七条  定价方式

  (一)民办中小学

  1.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分类收费管理,各民办中小学按各自学校的收费类别,在不超过该收费类别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标准。

  选择少数具有办学特色,致力于多样化教学服务的民办中小学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试点,由学校按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主确定学费标准,抄送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办学成本后执行。

  2.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生均住宿运行成本自主确定住宿费标准,抄送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办学成本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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