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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2)

2020-01-16 20:55:22  来源: 小升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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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隶属关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抄送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二)民办幼儿园

  各区县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

  1.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幼儿园按成本合理确定,抄送区县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办园成本后执行。

  2.对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政府财政补助和政府出资情况、办园条件、办园规模、师资配备、设备配置等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清单。

  区、县发改部门按照教育主管等部门认定的清单内容,结合政府补助标准进行成本调查后,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与幼儿园以合同形式约定保教费收费标准。

  各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保教费收费标准抄送区、县教育、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

  第八条  学费实行分类收费

  (一)分类收费: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按学校办学成本、发展定位、社会认可度、生源地经济状况、办学成效及投诉举报等情况制定民办中小学收费分类意见。由各民办中小学按隶属关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类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按照民办中小学分类意见确定收费类别并公示分类学校清单。

  (二)分类收费标准的制定:市及区县发改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分类收费学校的教育培养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学费分类收费标准。

  第九条  动态管理

  民办中小学分类收费实行动态管理。

  (一)西安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民办中小学分类进行认定。西安市及区县发改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每三年对民办中小学分类收费最高标准进行调整。

  (二)各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确定后,三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对符合学费调整的民办中小学,一、二类和试点类学费标准调整幅度不超过25%,三类不超过35%。

  (三)各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学费、保教费分类申请及确定类别工作应于当年度1月底前完成。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抄送,应在当年招生公告发布前完成,与招生公告一并向社会公布。已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的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当年度不得再进行收费标准的调整。当年度1月底后提出学费、保教费调整申请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纳入下年度调整计划。

  第十条  退费规定

  (一)民办中小学应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1.开学前申请退学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2.开学后申请退学的,1个月以内(含1个月)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含2个月)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二)民办幼儿园应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1.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2.因幼儿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不超过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具体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超过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按学期缴费的当月按上述办法,剩余整月全额退还。

  3.凡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凡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等园方

  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