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由区教育局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开展本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区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顺利推进。
区教育局负责荔湾区来穗人员积分制入学申报系统开发和维护,申请、使用积分入学所需的工作经费;公布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学校,制定招生计划。结合来穗人员的积分、志愿等因素统筹安排学位。
区来穗局:负责统筹指导各街道开展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报名受理工作,对各街道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本实施办法计算和公示积分结果,将公示无异议的积分制入学名单交至区教育局,配合区教育局分配学位。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报系统等工作专项经费。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审核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证明材料。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购买社会保险情况和就业登记凭证等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本区商事登记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户籍及身份证材料。
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审核房地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合法住所材料。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来穗人员积分制入学申请并进行预审、初审、复查工作。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录取到公办学校的,直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录取到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标准扣减学杂费。
按照本办法获得公办学位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区教育局不再受理该生转学至区内其他学校的申请。小学升初中需重新申请初中阶段学校的积分制入学。
不参加积分制入学、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或因条件限制未达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可自行选择到合法开办的民办学校为子女申请入学。
来穗人员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及证件、证书、相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及相应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荔湾区教育局监督及举报电话:81948211。
荔湾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监督及举报电话:81376759。
第五章 附则
本方案由区教育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者遇到相关政策和规定发生变化,由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