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按照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总体部署、《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要求和《市教委关于做好2024年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北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教育部和全市教育工作部署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着力加强内涵建设,着力发展素质教育,着力提高育人质量,加快构建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北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落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以区为主组织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稳定。
三、组织领导
加强招生入学工作领导,成立以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教育科、办公室、安全科、组织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加强对初中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统筹抓好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审定各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指导全区各初中学校做好招生入学工作。
四、招生政策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的北辰区小学六年级毕业生采取对口直升方式升学。
(二)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区小学毕业后申请升入北辰区初中学校就读,须提供以下材料:
(1)随迁子女父或母一方在有效期内的北辰区居住证原件(或电子居住证)及复印件。
(2)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同一户籍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北辰区的合法居所证明。
在本区自有住房的: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本区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的北辰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证持有人务工就业证明。
企业员工: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与天津市范围内企业或用工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保险至少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北辰区投资办厂或经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北辰区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保险至少包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北辰区范围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地所在镇街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北辰区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保险至少包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注:以上所提到的社会保险缴费时限须自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预约登记时间之前连续不少于3个月(至少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连续缴满),并保证今后义务教育阶段连续缴纳。
符合以上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在本区公办初中就读,保障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民办学校招生。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入学。随机派位工作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家长代表等进行全程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必须真实、准确、清晰、规范、合法,必须明确学校招生流程和收费标准等,经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招生简章在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前,不得擅自对外宣传。
严格落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津教政〔2019〕24号)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四)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教育部和我市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五、时间安排
本区各初中校在2024年6月30日~7月5日完成初中招生,7月12日前上报新生录取名册。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招生入学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科学合理制定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明确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办理方式、有关要求等内容,报区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要本着“一个都不能少”的原则,强化与相应小学的沟通对接,进一步落实好控辍保学主体责任,逐一核查预录取名册学生未报到原因,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二)规范操作程序。各初中校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学生基本信息核对、录取通知书发放等各项工作。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招生入学办理手续的相关流程,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要加强招生入学统筹管理,坚持均衡编班,严格控制班额,合理配置师资力量。
(三)严格招生纪律。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严禁违规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违规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四)严格监督问责。加大对违规违纪招生入学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招生督查工作,严格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校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招生入学政策,细化工作流程,安排专人负责初中招生入学政策解读,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树立科学教育观念。严禁非招生工作人员随意解答家长问询。要妥善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耐心做好来访咨询,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学校,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