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要在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纪律,严禁设置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
(一)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二)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三)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四)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五)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七)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八)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九)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十)严禁民办学校进行虚假招生宣传,民办学校招生简章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夸大误导学生,不得对考试成绩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