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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修文县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细则

2024-05-29 23:03:15  来源: 小升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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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教育部《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精神,根据贵阳市《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筑接受义务教育指南》,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县为主,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修文县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1.每年贵阳市义务教育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前,修文县以外户籍并持有在修文县现居住地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随迁人员适龄子女(简称“随迁子女”),可申请升入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

  2.修文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跨片区(片区指每年招生方案划定的学校服务区域)就读的,不适用本细则。

  三、保障方式

  随迁子女在修文县接受义务教育主要通过政策保障、积分统筹和自主选择民办学校三种方式入学。

  (一)政策保障入学。指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省级优才卡子女、“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持有人子女、残疾人子女或残疾儿童本人、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中的随迁子女,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保障性安置。

  (二)积分统筹入学。指除政策保障入学之外的随迁子女,由县教育局按照统一设置的积分项目进行积分,结合区域内学位情况,根据积分高低,按照相对(居住地)就近、公办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在修文县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位不足时安排在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

  (三)自主选择民办学校入学。随迁子女还可通过“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持有修文县居住证的可自主填报修文县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则直接缴费入学,报名人数大于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则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入学。

  四、积分规则

  (一)积分方式。分为“居住+务工”和“居住+经商”两种方式,申请人可结合个人实际,选择且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积分,两种积分方式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根据自行选择的积分方式,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教育部门根据积分规则赋分,家长当场签字确认,全部审核赋分完成后,由县教育局公示全部申请人积分情况,不更改、不提供查询服务。

  (二)积分依据。

  1.“居住+务工”。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供:法定监护人在修文县有效期限内居住证(及房产证明,截止时间为贵阳市义务教育网上报名结束时间)+法定监护人在贵阳市范围内社保局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根据积分规则计分。

  2.“居住+经商”。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供:法定监护人在修文县有效期限内居住证(及房产证明)+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在修文县范围内工商部门申办的有效营业执照,根据积分规则计分。

  (三)积分规则。

  相关积分资料按月积分,满分为180分。积分年限自每年网上报名截止当月回溯。在积分年限内,相关资料出现中断的,对中断前后资料进行积分;提供多个法定监护人相关资料的,重合部分不重复积分。

  1.居住资料积分。满分为144分,积分年限为近6年(72个月);居住证每月积2分;已在区域内购买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备案表或房产证均可),居住资料按满分积分;

  2.务工及经商资料积分。满分为36分,积分年限为近3年(36个月),每月积1分。

  五、保障顺序

  1.在保障完本县户籍生后,根据学校学位剩余情况相对就近安排随迁子女“政策保障入学”。

  2.根据申请人的积分位次,安排“积分统筹入学”,即安排到居住地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若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已满,剩余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县域内公办学位都不能满足就读需求的,安排在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

  3.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平台报名及现场审核的,视为自愿放弃在修文县接受义务教育。

  六、入学流程

  1.申请人按修文县公布的每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方案规定的时间,登录“贵阳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根据指引完成报名。

  2.申请人在平台报名结束后,根据平台具体短信通知,准备好相关印证资料原件复印件1份(居住证、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备案表、社保证明、营业执照等)和相关表册,根据每年招生入学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现场审核。

  3.对现场审核积分结果进行公示。

  4.根据积分高低情况统筹安排学位并通知申请人。

  5.随迁子女到分配学校报到,享受与户籍生、政策保障生等同等条件下进行分班、编班。

  6.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安排的学校报到的随迁子女,视为自愿放弃录取。

  注:本细则中所称申请人、法定监护人均为随迁子女的法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