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阜教基〔2023〕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县政府作为发展和管理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责任。县教育局统筹全县公民办中小学和县直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制定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各乡镇政府指导中心校对本辖区内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二)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原则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划片”入学政策,科学划定各学校学区。城区公办学校学区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划定,没有新学校投入使用,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不做调整。乡镇小学学区由各中心学校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划定,初中学校只有一所的,要实行全覆盖,两所及以上的(含农村县直学校),由乡镇中心校统一划分学区,确保学区内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有公办学位。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三)坚持依法规范原则
各公办学校要按照县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中心校(县直有关学校)要科学设计招生工作流程,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县教育局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落实“十项禁令”纪律要求,杜绝不按统一部署、不按时间节点招生行为。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宣传中考成绩排名、“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四)坚持保障入学权利原则。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管理和关爱,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教育局批准。严禁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校要加大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宣传力度,引导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报名条件
原则上小学入学年龄为截至2023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各校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
各校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四、招生办法
城区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通过网上录取新生,否则不予建立新生学籍。公办学校按照“线上线下同步报名,线上登记校验、线下审核”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登记。网上登记对象: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入学新生。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登录“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入学系统”)(网址http://ahrx.ahjygl.gov.cn)或登录手机“皖事通APP”搜索“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进行网上入学登记,如实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也可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点,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网上报名登记,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只能报一所学校。
小学和初中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也称“房产证”,下同)等。
(一)农村公办学校
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由乡镇中心校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入学学区,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分方案于2023年8月10日前报县教育局)。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学校指导下,通过“入学系统”登记学生基本信息。
(二)城区公办学校
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按学区划片入学(学区划分见附件)。具体入学办法如下:
1.城区居民子女入学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和房产地址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作为入学房产其用途(性质)须为住宅用房,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与他人的共有房产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入学的依据。空挂户不作为学区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挂靠在某一亲友处(非适龄儿童、少年的直接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挂靠在某亲友处,但在城区无房产且不在城区实际居住和工作,应回父母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实际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同时有自有房产和租赁住房,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因特殊情况造成户籍与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入学学区:
(1) | 房屋拆迁户 |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等证明材料。拆迁后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原则上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地址)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
(2) | 祖孙户 | 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户口从未迁移过,且实际居住,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和房产一致的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
(3) | 城市低保户 | 因故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
(4) | 自建房户 | 可依据自建房地址确定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学区。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与自建房住址一致,需提供房产信息证明(不动产权证、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与自建房住址不一致,需提供无房证明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且学校要调查核实、公示; |
(5) | 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 已完成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但暂未办理房产证、未迁移户籍户,凭真实有效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单原件(需盖网签专用章和具办人签字),在房产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
(6) | 父母离异或无父母监护 | 父母离异(其他原因造成无父母监护的)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在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名下,并与抚养人共同生活的,以抚养人户籍和房产一致的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
(7) | 在公租房或廉租房入住 | 在公租房或廉租房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凭户口本、父母公房租赁证、无房证明、租金缴纳凭证、连同住房水、电、气等缴费发票在居住地学区入学; |
(8) | 其他特殊情况造成户籍与房产地址不一致的 | 由县人民政府及教育局依据政策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其入学学区。 |
2.随迁子女入学
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进城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要提供居住证、户籍证明、经商证明或稳定就业证明等材料,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其随迁子女可在城区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学校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学区内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由县教育局协调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中心学校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3.留守儿童入学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摸清学区内留守儿童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4.困境儿童入学
各校要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
5.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公办学校要按照确定的学区范围,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不能随班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及有关中小学校组成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安置进行评估,并建立评估档案,做到一个不漏。
6.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烈士子女优待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
(3)公派出国人员子女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4)“双招双引”优秀企业家和创新人才子女入学,按照《阜阳市“阜商服务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阜阳市颍淮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61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
(6)外籍子女入学,按照省、市出台的企业外籍子女来皖就学服务方案要求,做好企业外籍员工子女就学服务工作;
(7)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子女入学问题,确保适龄儿童均能按时入学。
(三)民办学校
1.招生范围。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许可证且年检合格的并下达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才具有招生资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招生,
2.招生办法。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免试入学要求,按照“线上报名、摇号录取”的原则,通过“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网上报名、录取,严禁超计划、超班额招生,否则将不予办理学籍,由此带来的后果由学校负责。各民办学校制定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时,要严格按照免试入学要求和批准的招生计划编制,且需报教育局行政审批股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适当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回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3.规范管理。民办学校招生期间,按照属地管理要求,中心校要派驻督察员,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对于违规招生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置。县教育局将适时组成督导组对民办学校招生情况进行巡察。
五、时间安排
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中心校和县直相关学校要在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认真制定本辖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具体方案,严格规范招生管理,主动发现并化解热点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数分别原则上不超过45人、50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二)加强宣传引导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是一项法规性、政策性强,管理要求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民生工作。县教育局和各校要通过公告、宣传单、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招生入学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引导学生就近入学。各校要建立招生值班制度,接待、接受家长入学咨询,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入学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严格监督问责。各义务教育学校是招生工作的实施主体,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决执行教育部制定的招生工作“十项严禁”,坚决落实好省市教育部门的各项招生入学纪律要求,依法依规从严规范招生入学工作,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各学校要完善招生管理实施办法,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县教育局要紧盯招生重要时段和环节,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管,对违规招生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对于违规招生入学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进行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给予不低于招生计划10%的比例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年检不合格等处罚。将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督办事项,责成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