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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阜阳市颍州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2023-08-05 09:16:27  来源: 小升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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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3〕57号)和《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阜教基〔2023〕8号)精神,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秩序,依法组织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区政府领导下,区教育局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责任,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妥善处理招生热点、难点问题,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根据阜阳市教育局招生工作安排,颍州辖区高校附属及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纳入我区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二)坚持免试就近原则。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邀请区人武部、区人大等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颍州区范围内招生,区教育局要统筹考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合理下达招生计划,优先满足颍州区范围内学生入学需求。

  (三)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区教育局要科学制定招生工作流程,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

  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

  (四)坚持保障入学权利原则。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教育局批准。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报名条件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3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健全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并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各校须使用“阜阳市颍州区招生系统”,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按照“线上线下同步报名、线上登记校验、线下审核”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登记。

  小学和初中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也称“房产证”,下同)等。

  1.本区居民子女入学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且家庭户籍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的,在户籍和房产地址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作为入学房产其用途(性质)须为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与他人的共有房产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划片入学的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实际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同时有自有房产和租赁住房,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因特殊情况造成户籍与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入学学区。

  (1)房屋拆迁户。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等证明材料,拆迁后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原则上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地址)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2)祖孙户。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户口从未迁移过,且实际居住,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和房产一致的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3)城市低保户。因故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4)自建房户。可依据自建房地址确定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学区。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与自建房住址一致,需提供房产信息证明(不动产权证、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证明材料;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与自建房住址不一致,需提供无房证明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证明材料,且学校要调查核实、公示;

  (5)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全家已实际入住,非本人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凭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以及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发票等有效凭据,经调查核实后,在房产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6)其他特殊情况造成户籍与房产地址不一致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政策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其入学学区。

  2.随迁子女入学

  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进城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要提供居住证、户籍证明、经商证明或务工证明等材料。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学区内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由区教育局协调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

  3.留守儿童入学

  区教育局会同区民政等部门,摸清留守儿童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我区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4.困境儿童入学

  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

  5.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不能随班就读的协调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区教育局要会同区卫生健康部门、区民政部门、区残联及有关中小学校组成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安置进行评估,并建立评估档案,做到一个不漏。

  6.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烈士子女优待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

  (3)公派出国人员子女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4)“双招双引”优秀企业家和创新人才子女入学,按照《阜阳市“阜商服务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阜阳市颍淮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61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规定执行。

  (二)民办学校

  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区教育局统一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在规定时间到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管理。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教育局健全招生入学工作机制,严格规范招生管理,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要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三孩政策和实现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学校建设,保障足够学位供给。

  (二)广泛宣传引导。区教育局要通过公告、宣传单、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引导学生就近入学。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收费标准、招生入学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入学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区教育局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要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要密切关注违规招生行为,及时发现、迅速处置。继续发挥学籍系统辅助规范招生的作用,实时监测,定期开展网上巡检。区教育局要将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四)严惩违规行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给予不低于招生计划10%的比例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年检不合格等处罚。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把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纳入学校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督办事项,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各中心学校、区直学校、民办学校和业务代管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各相关学校要结合实际,细化本校的招生实施办法,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信息来源发布日期
阜阳市颍州区教育局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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