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秩序,圆满完成2023年秋季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任务,根据中共石城县委办公室、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招生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石党办字〔2017〕111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 | 发布日期↓ |
石城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严格控制招生规模,规范招生行为,促进全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少年儿童全部入学。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
凡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符合条件的学区内适龄儿童,应当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强化属地控辍保学责任,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全面实施阳光招生政策,促进招生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学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咨询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做到学区公开、学位公开、招生过程公开、招生结果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公开。
(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不得以学生成绩为依据招录学生,实行“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办法,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四)适度调节原则
根据国家班额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招生计划数,实施分类按序招生,如前一类生源学位已满,则不再招收后一类生源,后类别生源可申请参与电脑派位或由县教科体局统筹安排。
三、学区划分
(一)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由县教科体局根据各区域内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依据街道、路段、楼盘等情况合理划定招生学区范围,科学制定招生计划(详见附件1)。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不划分学区,按照“学生自愿报名,录满招生计划数为止”的方式进行。
四、招生对象、类别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第1类即父母或祖父母在学区内具有常住户籍(必须是户主)的入学对象。空挂户、搭户、集体户不作为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学位分配和生源排序的依据。同在一本户口的,无需提供资料,由入学报名系统与相关部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不同在一本户口的,应提供的材料包括:1.家庭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2.相关部门能证明相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第2类即父母已在城区学区内购房的入学对象。同在一本户口的,持有房产权证的(写字楼、商铺、车库等非居住性不动产建筑物的除外),无需提供资料,由入学报名系统与相关部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已交房并入住的,若暂未办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近三个月水电缴费发票。
(三)第3类即非学区户籍,与祖父母共同居住,并且祖父母拥有学区内房产(写字楼、商铺、车库等非居住性不动产建筑物的除外)的入学对象。同在一本户口的,持有房产权证的,无需提供资料,由入学报名系统与相关部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已交房并入住,若暂未办证的,应提供的材料包括:1.家庭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2.相关部门能证明祖孙关系的证明材料(不在同一本户口的);3.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近三个月水电缴费发票。
(四)第4类即非学区户籍,其父母拥有事实房产(写字楼、商铺、车库等非居住性不动产建筑物的除外)或保障性住房使用权(自建房、小产权房、廉租房、公租房、安置房)的入学对象。
1.父母拥有事实房产应提供的材料包括:(1)家庭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2)具有事实房产依据的相关材料(房产是集体土地性质,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是集体土地未转户的,提供出让方的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和近三个月水电缴费发票);经调查属实的,由招生学校组织填写好《石城县城区初中小学新生父母事实房产调查情况表》(附件2)。
2.其父母拥有保障性住房使用权(廉租房、公租房、安置房)的入学对象,应提供父母(法定监护人)与县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的廉租房、公租房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租住合同。
(五)第5类即本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外县随迁子女及经商人员子女(初中统一在赣源中学预报名,小学统一在石城六小预报名)。
1.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提供的材料包括:(1)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2)本县进城人员子女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的用工合同(或经用人单位盖章的务工证明)及两个月以上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凭证。
2.外县随迁人员子女应提供的材料包括:(1)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2)固定住所证明(居住证、住房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
3.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无需提供资料,由入学报名系统与相关部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
(六)关于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英烈子女、道德模范子女、优秀企业员工子女的入学。根据《赣州市教育局、赣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赣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中共赣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市才发〔2013〕2号)、《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德模范礼遇帮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办字〔2016〕30号)、《石城县工业倍增升级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城县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子女入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石工倍字〔2022〕1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教师的子女或孙子(孙女)在其任教学校就读需提供以下材料:1.家庭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2.教师与入学对象的关系证明材料(招生学校审核盖章)。
(八)对于无法在入学报名系统上比对等存在特殊情况的需提交相关资料至招生学校进行现场审核。
(九)从2023年秋季新生开始,根据“自愿申请、公开公平、统筹安排”的原则,在符合入学条件和学位资源允许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试行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长幼随学”服务,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统筹实施,逐步帮助家长解决实际困难。
(十)农村学校小升初学生,符合城区学校入学条件的,先由生源地初中学校录取,再办理转学手续至城区相应学区学校就读。
五、招生程序及时间
(一)网上报名审核(7月1日—7月15日)。所有符合城区入学资格,要求在城区学校就读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新生,由家长(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通过手机(电脑)点击“石城县学生入学报名系统”链接、赣服通或江西政务服务网上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交入学申请材料。不会使用手机进行网上报名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可到就近学校请教师指导完成网上报名登记信息。网上报名初审后,县教科体局将及时在相关媒体公布第一批网上比对成功的学生预录入名单。
(二)现场资格审核(7月18日—20日)。除第一批公布的预录入名单外,其余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携带相应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的招生学校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并将报名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审核。
(三)上户核查(7月21日—23日)。学校对现场审核发现的疑似问题须组织人员上户进行核实,并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研判后确定。
(四)公布补招通告(7月26日—30日)。若学校预报名人数未达到公示学位数,由学校在校门口显眼位置及学校微信公众号等公布补招通告。有入学意愿的学生可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参加电脑派位。
(五)电脑派位(8月1日)。县教科体局统一对已申请参加电脑派位的入学对象进行电脑派位,具体电脑派位方案另行通告,请及时关注“石城县人民政府网”首页“部门信息公开-部门乡镇公开目录-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及“石城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微信公众号。
(六)公布新生入学名单(8月5日)。
(七)新生报到注册(8月30日、31日)。
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审核的入学学生,由县教科体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在城区公办学校就读资格。
六、民办学校招生
(一)招生要求
1.民办学校招生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及学校规模下达招生计划。
2.实行公民办同步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必须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家长(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可通过手机(电脑)点击“石城县学生入学报名系统”链接或赣服通、江西政务服务网上进行报名。
3.民办学校不得组织考试,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时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由县教科体局通过电脑派位方式确定招生名单。符合城区入学资格的,若摇号未被录取,由县教科体局调剂安排;不符合的,回户籍地或父母工作地所在学校就读。
(二)工作安排
同公办学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订本校招生方案,做好工作安排,并认真调查研究生源情况,精心组织,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学校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介、家长会、张榜公示等多种途径进行发布,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应提前报审,未经县教科体局审核认定的宣传资料一律不得对外发布。要细致做好招生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开咨询(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答疑释惑,做好宣传疏导。
(三)严肃招生纪律。各学校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县教科体局将组成材料复核小组,对学校留存的材料进行复核。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劝返入学对象回相应学区学校就读,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公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公办学校,依规追究相关经办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给予核减下一年招生计划处罚,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本《方案》只适合于小学一年级和初一年级新生入学安排,义务教育其它年级转学的,按照《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解释权归石城县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监督举报电话:0797-5700690,0797-5700653;
政策咨询电话:0797-57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