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被征收人,自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可凭征收补偿协议,自愿选择在原被征收房屋的学区或新居住地的学区入学。如拆迁协议为住房安置,但已超过两年实际未交付住房的,可凭街道办事处证明作为“有房”依据入学。如拆迁协议为货币安置,但还未购房现实际租房居住的,两年内选择原住地学校可视为“有房”,选择新住地学校须凭有效购房合同方能视为“有房”(可允许暂未交房),现租住房不能视为“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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