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岭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学校和学额
录取第二阶段结束后,市教育局统一在温岭市教育局网站阳光招生专栏公布全市招收随迁子女的学校名单与学额。
二、招生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我市公办学校报名入学。
(一) | 父母一方已在我市申领2023年积分; |
(二) | 父母一方已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1至6月期间有缴纳); |
(三) | 父母一方已在我市办理营业执照; |
(四) | 父母一方或本人已在我市领取浙江省居住证; |
(五) | 父母一方或本人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 |
已在温岭市内购置住宅房产或符合优待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根据镇(街道)相关规定报名入学。
三、招生流程
(一)报名时间:6月26日至28日,每天6:00至22:00。
(二)报名方式:登录“入学服务平台”或“浙里办”手机APP选择本镇(街道)区域内一所有招生学额的公办学校进行报名(太平街道范围内积分对象,可在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横峰街道区域范围内任选一所有招生学额的学校进行报名)。报名期间,家长可随时登录系统更改报名信息(含报名学校),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具体操作步骤另行通知。
网上报名时,需提交的相关资料照片: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口簿;父母一方(具备入学条件一方)与适龄儿童的关系资料(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等可以证明两者之间关系的均可)、浙江省居住证、身份证、社保缴纳资料、营业执照等。
(三)资格审核:各镇(街道)、开发区或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有疑问的,及时告知家长并更正;审核不通过的,取消报名资格并告知家长。
(四)分批录取:
若报名人数少于学校学额时,由学校全部直接录取;若报名人数超过学校学额时,则按照以下顺序分批次录取。
第一批次:先招收申领积分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对象,再招收申领积分但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对象,按父母积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批次:依次招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对象、持有营业执照对象、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对象(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对象中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均持有居住证的优先),同类对象人数超过招生学额的,按照具备条件年限排序,依次录取。
第三批次:办理居住登记对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学额的,按照居住登记办理年限排序,依次录取。
各镇(街道)可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设定本区域内公办学校随迁子女录取批次。
(五)镇(街道)区域内补招
第一轮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对象可根据镇(街道)招生领导小组的通知,选择仍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进行重新报名,学校资格审核后予以录取,录取办法同上。
(六)全市范围内补招
镇(街道)区域内补招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对象请关注“温岭教育”微信公众号公布的空余学位和报名时间,可以跨镇(街道)选择有空余学位的学校进行重新报名。学校资格审核通过后予以录取,录取办法同上。
四、其他规定
(一)各镇(街道)、开发区,各学校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应招尽招”的原则,挖掘潜力,尽最大可能接纳随迁子女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报名入学。
(二)各校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关爱帮扶机制,加强情感上、学习上、生活上的关爱,使他们更好地融入学校学习生活,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