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2〕102号)和《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湘潭市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教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 | 坚持育人为本 |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双减”政策目标,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2 | 坚持依法依规 |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湘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坚决遏制违规招生入学行为。 |
3 | 坚持属地管理 |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由湘潭市教育局统筹协调,韶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 |
4 | 坚持公平公正 | 把公平公正作为招生入学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着力完善制度体系,着力健全体制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招生入学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
二、招生办法
1.合理确定招生范围。韶山市教育局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定辖区内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片区划定后保持相对稳定。各乡镇学校按照乡镇服务范围接收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服务范围要在招生学校、小学毕业学校、招生服务范围村组、社区和媒体公布。
2.明确入学条件。凡年满六周岁儿童依法注册入学,年龄截止日期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入学报名应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和不动产权证(或原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等资料。
3.明确入学生源排序。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法定监护人住房情况,依据“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在划定的招生服务范围内按生源排序接收学生,注册入学。因所报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已满需调剂的学生接到学校通知后,家长到学校现场审核。
4.统一报名方法。初中(韶山学校初中部、实验中学)及小学(镇泰小学、芙蓉学校、华润学校、韶山学校小学部)的市直学校,招生入学必须使用湘潭市统一的网络平台进行报名、审核、录取,招生平台统一开放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6月15日。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6月底前完成范围内招生摸底工作,7月10日前接受学生到校报名,8月18日前完成报名工作。
5.规范随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非韶山户籍)入读市直学校,通过网上报名,提交相关资料,由韶山市教育局审核后根据各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有序入学。
6.保障特殊儿童入学。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中度智障、听障和视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由韶山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到湘潭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安排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确实不能随班就读和到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具有一定学习能力且在当地残联登记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韶山市教育局组织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7.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待对象,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8.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乡镇学校到学校实地报名,市直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录取和注册学籍联动机制,做到“一人一号,籍随人走”。
三、工作要求
1.压实主体责任。完善中小学招生入学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各中小学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2.加强政策宣传。各校要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引导,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要依法依规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招生录取期间,各校要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待群众咨询,妥善处置来信来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服务范围要在招生学校、小学毕业学校、招生服务范围村组、社区和媒体公布。
3.严肃纪律要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中共湘潭市教育局委员会中共湘潭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教育局纪监组关于严肃2023年中小学招生入学纪律的通知》(潭教党通〔2023〕9号)的相关规定,均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培训机构)等进行招生,不得利用中介机构或培训机构等变相违规招生,不得招收各类特长生。
4.严格执纪问责。各校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各项招生工作纪律要求。各学校校长、书记为招生入学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为招生入学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于因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并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的行政追责问责,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严肃的党纪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