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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庆市江北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附招生日程)

2023-05-23 23:14:58  来源: 小升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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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相关要求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江北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实施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进一步解决好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推动教育从“有学上”向“上好学”转型,奠定好江北教育在全市教育再出发中的先发优势,实现区域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助力我区“两高”示范区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规定,在区政府领导下,区教委具体负责全区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依法有序组织和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类招生。在市教委指导下,组织实施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均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招生。

  (二)免试入学原则。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掐尖”招生。

  (三)规范公平原则。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招生纪律要求,严格按照招生程序,遵守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确保程序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录取、阳光入学。严格执行监督问责,实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执行普高招生计划,凡未经市区教委审批同意的,任何招生学校不得擅自变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加强计划执行的全过程监管。

  (四)报名便利原则。全面推进“入学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优化各类招生入学报名流程,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依托全区统一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和区域内户籍、房产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入学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全流程网上办理”,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

  (一)公办小学入学政策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区教委备案(设在基础教育科),户籍地对口学校要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各类新生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但需在开学后提供;各类新生家长需要签署“同意入户核查实际居住地承诺书”;中途转入学生需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统一平台核验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1.江北区户籍

  江北区户籍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出生)及以上的适龄儿童,按照以下政策招生:

  (1)三对口。全区公办小学招收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

  ——户籍在学校招生范围,适龄儿童与父(或母)户籍一致;户籍登记地与适龄儿童、父(或母)实际居住地一致;居住地与父(或母)房屋产权证一致,户主、房屋产权是父(或母)或适龄儿童本人(父持、母持、适龄儿童自持或父、母、适龄儿童共持100%房屋产权)。

  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在“主城九区、两江新区、高新区”无自购房屋(学校根据家长提供的重庆市政府“渝快办”APP平台查询结果电子版进行认定),但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户主、房屋产权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单持或共持100%房屋产权),视为符合“三对口”。

  (2)两对口。全区公办小学在保障“三对口”入学基础上,招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除“三对口”入学压力大的学校),额满为止。

  ——适龄儿童户籍在招生范围且自出生就挂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在户籍地实际居住。

  ——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或母)一起在招生范围并在户籍地实际居住3年以上。

  ——适龄儿童户籍在江北区且父(或母)在招生范围实际购买房屋2年以上并实际居住(父持或母持或适龄儿童自持或父、母、适龄儿童共持100%房屋产权)。

  (3)江北区户籍对口:户籍在学校招生范围但不符合“三对口”、“两对口”情况入学的适龄儿童(简称“江北区户籍对口类”),全区公办小学在保障“三对口”、“两对口”入学,学位空余前提下,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就先就近原则,审查合格后予以招收,额满为止,或由区教委根据学位空余情况和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学位空余学校不得拒收。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4)江北区户籍不对口:江北区户籍适龄儿童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按照政策入学,确因父(或母)工作或居住地发生变化,无法在户籍所在地入学需要在现居住地入学的(简称“江北区户籍不对口类”),全区公办小学在保障“三对口”、“两对口”、“江北区户籍对口”入学,学位空余前提下,根据适龄儿童现居住地就先就近原则,审查合格后予以招收,额满为止,或由区教委根据学位空余情况和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学位空余学校不得拒收。申请入学登记时需要向学位空余学校提供以下材料并由学校进行审查:

  ①父(或母)、学生本人的户籍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在江北区实际购房的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房东房屋产权证(电子版或复印件或网上查验)。

  属于以下情况的,学位空余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入学需求:

父(或母)和本人是江北区农村户籍。
父(或母)或本人在招生范围实际购买房屋。
因户籍地“三对口”学校建设或入学压力大等实际情况,需要在本区范围其他学校过渡入学的。

  2.非江北区户籍

  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2023年江北区公办小学在学位空余情况下,招收同时符合以下3种情况的非江北区户籍适龄儿童(简称“非江北区户籍类”),额满为止,不得组织入学测试,与江北区户籍学生同等享受教育权益。

  (1)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父(或母)的户籍是江北区外户籍。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或母)是离开户籍地在江北区合法从业或务工人员。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或母)随迁江北区并实际居住。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江北区外户籍适龄儿童,学位空余学校优先满足入学需求:

  (1)父(或母)在招生范围实际购买房屋(父持、母持或适龄儿童自持或父、母、适龄儿童共持100%房屋产权)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

  (2)重庆市政府政策规定的需要支持解决的其他省市户籍随迁子女(含进城务工人员)。

  (3)父(或母)和本人是重庆市农村户籍,在招生范围租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

  (4)能够提供父(或母)在江北区从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养老保险、纳税证明、个体经营社区证明且年限长者。

  (5)其他能够证明父(或母)在江北区社会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合法材料(表彰证书、行业或单位优秀员工、诚实守信经营户等)。

  非江北区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入学登记时需要向学位空余学校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学校进行审查:

  (1)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或母)的户口簿、身份证。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或母)的合法工作证明,包括:父(或母)在江北区合法工作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个体经营社区证明等。

  3.适龄小学入学儿童的监护人系父母之外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的,该适龄儿童的入学程序比照上述公办小学入学政策执行。此类监护人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应向相关学校提供合法的监护证明材料。

  (二)公办初中入学政策

  初中新生入学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材料,中途转入学生需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统一平台核验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要求,全区公办初中不得招收推优生、保送生和特长生。

  1.江北区户籍

  (1)升学类入学:江北区户籍、本区小学毕业生(简称“江北区户籍升学类”)按照“三对口”或“划片”学校对口升入公办初中。公办初中学校按照区教委规定组织招生。

  (2)返回类入学:江北区户籍、非本区小学毕业生(简称“江北区户籍返回类”),在原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需回本区就读初中的,由父(或母)向户籍地“划片”初中或区教委提交入学申请和有效、合法证明(户口、房屋产权证等其他印证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划片”初中直接录取或区教委根据就先就近原则和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2.非江北区户籍

  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2023年江北区公办初中在学位空余情况下,招收同时符合以下3种情况的非江北区户籍初中学生(简称“非江北区户籍类”),额满为止,学校不得组织入学测试,与江北区户籍学生同等享受教育权益。

  (1)学生本人及父(或母)户籍是江北区外户籍。

  (2)学生的父(或母)是离开户籍地在江北区合法从业或务工人员。

  (3)学生与父(或母)随迁江北区并实际居住。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非江北区户籍学生,学位空余学校优先满足入学需求:

  (1)父(或母)在初中“划片”招生范围实际购买房屋(父持、母持或适龄学生自持或父、母、适龄学生共持100%房屋产权)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

  (2)重庆市政府政策规定的需要支持解决的其他省市户籍随迁子女(含进城务工人员)。

  (3)父(或母)和本人是重庆市农村户籍,在招生范围租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

  (4)能够提供父(或母)在江北区从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养老保险、纳税证明、个体经营社区证明且年限长者。

  (5)其他能够证明父(或母)在江北区社会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合法材料(表彰证书、行业或单位优秀员工、诚实守信经营户等)。

  3.学生监护人系非父母外的其他法定监护或指定监护的,比照上述公办初中入学政策执行。此类监护人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应向相关学校提供合法的监护证明材料。

  (三)“民转公”学校入学政策

  我区2021年已经转设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2023年按照2022年办法招生,即采取执行合法入读协议及电脑随机派位(摇号)相结合的方式招生。江北区“民转公”学校或校区名单:重庆鲁能巴蜀中学、重庆八中宏帆中学、御龙天峰18中学(重庆18中学御龙天峰校区)、新村同创国际小学、新村国奥小学、新村国兴小学、北大资源鲤鱼池小学。

  (四)民办学校入学政策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教委制定并监督实施。我区各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实行审批下的备案制,区教委按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核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管控,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录取。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渝教计发〔2018〕5号)规定,各民办学校需在办理入学登记前确认申请入学的学生父(或母)或监护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违规接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入学。江北区民办学校名单:巴川量子学校(小学、初中、普高)、新学道学校(小学、初中)、知易外国语校(小学、初中)、加洲小学。

  (五)其他情况入学政策

  1.残疾儿童入学政策。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和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本区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或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本区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由户籍地对口学校在区教委指导下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户籍地对口学校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户籍地对口学校指导家长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免学手续,方可实施。所有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户籍地对口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纳入学籍管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注册学籍。

  我区指定观音桥小学、鸿恩实验校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根据学校办学条件,两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江北区户籍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入学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招生方案需报区教委审查备案。

  2.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以及其他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的人员,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委按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向区教委申请入学,区教委根据自主申请安排就读学校。

  3.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港澳同胞及华侨子女在渝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通知》(渝教外〔2013〕62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渝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通知》(渝教外〔2013〕63号)规定,来我区投资、工作或居住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的适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家长于每年7-8月持有关部门(侨办等)出具的证明函或备案说明到区教委提出入学申请,由区教委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4.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外籍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5.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严防新增辍学失学现象发生,持续巩固“义务教育有保障”攻坚成果。对无故未按时报到入学的,特别是初中学段入学新生,要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切实做好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对家庭困难、身体残疾、随迁子女、留守儿童、返乡儿童等特殊学生群体,以及有学习困难、外出打工等辍学高风险倾向的学生,建立健全“一对一”关爱帮扶机制。高度关注本校服务范围内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本校服务范围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主动争取辖区街镇和社区支持,对其父母或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6.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初中学校以体艺特长生、科技特长生等名义招生。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均衡编班规定,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均衡配置教学师资,促进教育公平。

  7.其他特殊情况。全区各类学校严格按照招生规定、类别、顺序招生,额满为止,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学生和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

  (六)转学政策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出国留学;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转学应在学期期末前后联系有空余学位的接收学校,开学初进行。申请人需得到转出学校同意且提供转出学校出具的学生基本信息情况表并加盖公章,再将此表交给转入学校。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安排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2023年招生指导计划230个班,初中2023年招生指导计划233个班。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严格执行区教委下达招生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生,不得擅自扩大规模,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不得出现大班额,原则上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本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兜底,应收尽收原则,最终以实际招收人数为准。

  (一)信息发布。2023年5月下旬,区教委下发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5月底至6月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转公”学校上报本校招生工作方案,区教委审定;6月10日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公办初中、“民转公”学校或校区、民办小学同步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民转公”学校或校区、民办小学对外通告需提前1-2周报区教委审批)。

  本区小学在区教委指导下对在校本区户籍毕业年级学生(升学类)进行公办初中入学对口分类;对各类户籍毕业年级学生进行公办初中、“民转公”初中或校区、民办初中入学政策宣讲。公办初中、“民转公”学校、民办初中同步向社会发布初中招生公告(“民转公”学校、民办初中公告需提前1-2周报区教委审批)。

  (二)入学报名

  1.公办小学:6月15-19日,所有申请公办小学(不含“民转公”小学)入读的适龄儿童家长(江北区户籍、非江北区户籍),可以在规定时间(见下)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按照操作提示进行网上报名并上传相关材料(该报名与公办小学录取有关):

  移动端:下载并安装“重庆市政府(渝快办)”APP--注册登录--选择“渝快办”--“服务专区”--“主题套餐服务”--“入学一件事(江北区)”

  电脑端1:登录“渝快办”主页(https://zwykb.cq.gov.cn/?record=istrue)--便民服务--教育--入学一件事(江北区)

  电脑端2:登录“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网址:yjbm.cqedu.cn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按照提示操作

  网上报名时间:“三对口”6月15-16日;“两对口”6月17日;“江北区户籍对口类”、“江北区户籍不对口类”、“非江北区户籍类”6月18日。没有进行网上报名的学生,也可以招生工作启动后(6月20日起),根据户籍地或居住地对应学校发布的招生办法进行线下报名。

  “江北区户籍类”选择本区公办小学就读的学生(含中途转学),可以在7月10-20日(工作日)交申请入学的相关材料到区教委基础教育科(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408室),8月11-20日,区教委根据学位空余情况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2.公办初中:

  (1)“江北区户籍升学类”(江北区户籍、本区小学毕业生):5-6月,江北区各小学在区教委指导下,按照“对口”或“划片”原则对“江北区户籍升学类”小学毕业生进行分类和审核。

  (2)“江北区户籍返回类”(江北区户籍、非本区小学毕业生):6月20-27日(工作日),选择本区公办初中学校入学的“江北区户籍返回类”小学毕业生交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线下报名或7月10-20日(工作日)交相关材料到区教委基础教育科(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408室,联系电话:67560173、67560273)。相关材料:在原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后的毕业证明、学生户口、房屋产权证等的原件、复印件。

  (3)“非江北区户籍类”(非江北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6月20-27日(工作日),申请本区学位空余公办初中学校入学的学生,交申请入学的相关材料(学生与父或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学生的父或母合法工作证明,包括:父或母在江北区合法工作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个体经营社区证明等)到学校。

  3.“民转公”学校:6月15-18日,所有符合申请江北区“民转公”小学、初中摇号入读情况的适龄儿童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学位空余前提下,按照区教委或“民转公”学校公布的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按照操作提示进行网上报名并上传相关材料(该报名与“民转公”小学、初中摇号录取有关),学生若选择就读江北区“民转公”学校,只能选择一所“民转公”学校报名:

  移动端:下载并安装“重庆市政府(渝快办)”APP--注册登录--选择“渝快办”--“服务专区”--“主题套餐服务”--“入学一件事(江北区)”

  电脑端1:登录“渝快办”主页(https://zwykb.cq.gov.cn/?record=istrue)--便民服务--教育--入学一件事(江北区)

  电脑端2:登录“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网址:yjbm.cqedu.cn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按照提示操作

  凡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以参加“民转公”学校摇号报名:

  ——江北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父(或母)或监护人在江北区有房屋产权证明(父持、或母持或适龄学生及监护人自持或父、母、适龄学生及监护人共持100%房屋产权)并实际居住。2023年,鲁能巴蜀中学初中摇号报名包括鲁能星城各街区业主子女。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或母)或监护人在江北区从业。

  报名印证材料包括:学生本人江北区户籍原件照片;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或母)或监护人在江北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可以三种方式之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纸质版的原件或电子版,可通过重庆市政府“渝快办”APP平台获取;房屋抵押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适龄儿童、少年的区外户籍及监护人的“同意入户核查实际居住地承诺书”、适龄儿童或少年的父(或母)或监护人在江北区的合法工作证明,包括在江北区内开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年度经营正常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除外)、企业完税证明或与用工单位的合法劳务用工合同、协议等的原件照片。

  4.民办学校:6月15-19日,所有申报江北区民办小学、初中摇号入读的适龄儿童家长,在学位空余前提下,按照区教委或学校公布的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登录“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网址:yjbm.cqedu.cn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按照操作提示进行网上报名(该报名与民办小学、初中摇号录取有关)。

  根据《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档案信息协助查询机制的通知》(江北区不动产发〔2021〕43号)、《关于大力推广使用电子版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的通知》(江北不动产发〔2021〕44号)文件精神和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电子版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与纸质版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校不得因为入学报名需要,强制要求群众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相关纸质证明。

  (三)报名信息(含材料)审核

  全面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工作要求,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实行“江北区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材料提供负面清单”制度,推进不动产登记等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落实,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或不跑路。

  6月15-20日,各类学校对各类报名学生信息(含材料)按照报名类别进行审核(含是否曾经入学的全国学籍系统统一平台核验)。各校要适时组织专人核实材料和居住地的真实性,凡提供材料或居住查验不真实的,做好解释工作,按照政策另行办理。网上报名资料审核时间:

  1.公办小学:“三对口”类6月15-17日;“两对口”类6月17-18日;“江北区户籍对口类”、“江北区户籍不对口类”、“非江北区户籍类”6月18-19日。公办小学对审核后符合本校入学政策的适龄儿童,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下录取手续。

  2.公办初中:“江北区户籍升学类”5-6月,区教委和初中学校审核;“江北区户籍返回类”、“非江北区户籍类”6月20-30日,学位空余初中学校审核线下报名;“江北区户籍返回类”7月21日-8月5日,区教委审核统筹安排。

  3.“民转公”学校“摇号”类:6月15-19日,“民转公”学校审核摇号报名资格。

  学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适龄儿童入学涉及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进行审核验证:一是学校对网上报名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存疑的,汇总信息后形成“不动产权属信息核对表”电子版,6月底前上报区教委基础教育科,区教委集中向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不动产信息核对验证,及时反馈异常情况。二是现场报名的家长在学校当场出示通过“渝快办”APP下载的电子查询结果,学校扫描电子证照“二维码”验证,下载后直接予以确认。

  学校对适龄儿童户籍信息存疑的,汇总信息后形成“适龄儿童户籍信息核对表”电子版,6月底前上报区教委基础教育科,区教委集中向江北区公安分局进行户籍核对验证,及时反馈异常情况。

  (四)招生录取

  6月20日起,根据市教委安排,全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含“民转公”)、民办校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1.公办小学(不含“民转公”学校)录取。6月20日起,各公办小学严格按以下顺序招收适龄儿童、少年,额满为止。“网上报名”审核通过的直接录取。

——江北区户籍“三对口”;
——江北区户籍“两对口”;
——江北区户籍对口类(户籍属于本校服务范围)的适龄儿童、少年;
——江北区户籍对口类(户籍属于本校服务范围)参加民办校和“民转公”学校摇号入学未录取的适龄儿童;
——江北区户籍不对口类(江北区户籍但不属于本校服务范围);
——符合优先原则的非江北区户籍类;
——其他非江北区户籍类。

  各公办小学根据录取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能够提供出来的空余学位数,对各类入学需求依序录取。非江北区户籍适龄儿童在1所学位空余学校报名登记并一次性提供有关材料(含享受优先录取的材料),确保招生公正公平、有序规范。凡向学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例如:隐瞒已经入学信息)和经实地核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位空余学校不予以接收其入学。对于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因学位不足无法录取的非江北区户籍适龄儿童,学校要及时告知原因并进行必要的线下报名指导,非江北区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或母)或监护人到另外尚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小学重新报名登记。

  2.公办初中(不含“民转公”学校)录取。6月20日起,各公办初中按照以下顺序招收学生,额满为止。公办初中对审核后符合本校入学政策的适龄儿童,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下录取手续。

  (1)“江北区户籍升学类”(江北区户籍、本区小学毕业生):初中学校在小学放假前(7月1日)将属于本校的“对口和划片生”入学事宜、入学通知书发放到小学毕业生和家长本人。

  (2)“江北区户籍返回类”(江北区户籍、非本区小学毕业生):学校线下报名和录取6月20日-7月1日;区教委统筹安排8月11-20日。

  (3)“非江北区户籍类”(非江北区户籍小学毕业生):6月20日起,额满为止。

  3.“民转公”学校录取

  江北区“民转公”学校在严格资格审查和现场查验基础上,对符合协议(合法)约定入学的可以直接录取,严禁提前招生。在学位空余的前提下,面向符合申请江北区“民转公”学校摇号条件的适龄儿童父(或母)或监护人,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6月20日起,“民转公”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摇号录取名额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摇号录取名额的,区教委于6月20日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摇号,全程接受监督。“民转公”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江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报名信息采集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学生父(或母)或监护人登陆“江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报名信息采集系统”查询摇号结果。6月26日,报名人数超过摇号录取名额的“民转公”学校全面完成摇号录取工作。

  4.民办学校录取

  6月20日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区教委于6月20日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摇号,全程接受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学生家长登陆系统查询摇号结果。6月26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完成摇号录取工作。

  (五)家长录取确认。

  1.经民办校摇号录取的学生须在6月21日18:00前登录系统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各民办学校核实网上录取信息、提醒未确认录取的家长进行相关操作。

  2.网上报名公办小学被录取的学生、经“民转公”学校摇号录取的学生须在6月25-26日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进行录取确认;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各公办小学、“民转公”学校核实网上录取信息、提醒未确认录取的家长进行相关操作、办理线下审核。

  (六)入学通知书发放。7月30日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七)政策统筹安排。8月11-20日,区教委根据学位空余情况政策统筹安排“江北区户籍”学生入学。

  (八)报到注册。8月底,中小学新生报到入学,学校启动注册学籍申请;9月下旬,区教委审核学籍。根据重庆市教委有关规定,学生没有到校报到注册的,学校不得将其学籍注册为正式在校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区教委建立普通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工作机制,区教委主任担任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委领导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履行全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研究审议、组织实施、决策部署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科,由基础教育科、安稳办、办公室、纪检组、发展规划建设科、监管科、包片科室作为办公室成员,基教科作为办公室召集科室。各科室根据职责贯彻落实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项部署和决策,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坚持“阳光招生”,发挥区域内主流媒体和微信公众平台作用,宣传招生政策,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稳定、有序、顺利开展,保障各类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是招生行为的主体,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双负责”制。各校要加强内部管理,按照《江北区教委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江北教工委〔2015〕4号)和《江北区教育系统全面推进政务校务公开强化有效监督实施方案》(江北教〔2017〕5号)有关规定要求,主动开展面向社会和学生家长的宣传解释,公示有关招生工作信息。义务教育阶段各校要细化本校招生工作操作流程,确保依序招生和各阶段工作有序推进,不得将到校咨询的家长拒之门外,不得因为招生组织失误影响全区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成为负面典型。

  各校要建立招生入学应急处置预案机制,主动研判和预测分析招生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注重舆情搜集,及时做好风险研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及时向包片科室报告,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做好招生入学相关的安全稳定工作。

  (二)严肃纪律,规范实施。各类学生入学和招生工作关系学生、家长的切实利益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各校要从办人民满意教育高度提高政策水平,切实维护考试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严格遵守招生管理工作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学校招生行为,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各义务教育学校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入学资格与楼盘销售挂钩,各中小学严禁以任何理由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新签订购买商品房获得入学资格的协议。严格执行九年义务教育和三年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学制,严禁通过延长和缩短学制预录生源,严禁以“1+5”“2+4”等方式超纲超前教学,变相储备生源。各级各类学校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三)强化监督,违纪必究。各中小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觉、主动、积极、妥善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难点、热点、矛盾,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特殊和重大事宜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在学位空余情况下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入学的新生、转学生和区教委根据政策统筹安排的学生。按照规定主动公开有关信息,接受各方面监督,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加大督查和惩处力度。重点加强规范整治后“民转公”学校、新建小区配套学校、热点学校的招生对象、招生服务片区划分、招生录取工作流程等群众高度关注政策的宣传引导,及时依法处置和澄清虚假信息,采取有效辟谣措施,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区教委进一步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区纪委监委驻教委纪检监察组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和责任人,取消其评优评先、晋级资格;对拒不执行上级决定、造成工作混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违规招生被教育部门通报的民办学校,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拒不执行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全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在区纪委监委驻教委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监督和举报电话:67701309(区教委基础教育科)、67854371(区纪委监委驻教委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