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山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教育政策优待人员分类表:
序号 | 类 别 | 提交材料 |
1 | 符合公政治〔2018〕27 号优待 对象的公安民警适龄子女 | ①教育部下发的优待对象名单。 |
2 | 符合政干〔2013〕138 号规定的 现役军人 (含武警、海警等) 适 龄子女 | ①中山市军分区公函;②省教育厅下发的优待对象名单。 |
3 | 符合应急〔2019〕37 号优待对 象的消防应急救援人员适龄子 女 | ①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函。 |
4 | 符合中教体通〔2020〕9 号优待 对象的人员适龄子女 | ①市卫健局公函。 |
5 | 符合中山组发〔2020〕4 号条件 的紧缺适用人才适龄子女 | ①中山市人社局紧缺适用人才证明;②工作单位证明或中山市房 产证。 |
6 | 符合中教体通〔2020〕70 号规 定的总部企业人才适龄子女 | ①中山市总部办公函。 |
7 | 符合中教体通〔2019〕68 号规 定的台湾居民适龄子女 | ①法定监护人有效的台胞证(或居住证) ; ②台湾学生有效的台胞证(或居住证) ; ③法定监护人和台湾学生的户籍藤本; ④法定监护人在中山市的房产证;如果没有房产的,提供法定监 护人在中山市的参保证明 (或在中山市就业的工作证明) 和合法 的房屋租赁合同; ⑤授权委托书。 |
8 | 符合中教体通〔2019〕80 号规 定的港澳居民适龄子女 | ①法定监护人有效港澳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 ②子女有效的港澳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 ; ③法定监护人中山市房产证; ④法定监护人在中山的参保证明原件(或由教育部门向监护人所 在工作单位主动核查) ; ⑤授权委托书。 |
9 | 符合粤侨办〔2009〕55 号规定 的华侨适龄子女 | ①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报名学生父母具备华侨身份的证明, 以及相应的亲子关系证明(或报名学生出生证); ②中山市公证部门出具的,中山市常住户籍居民承担华侨子女在 中山市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在中山市工作的华侨,提 供单位工作证明或社保证明); ③法定监护人的中山市户口簿和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 证 (在中山市工作的华侨, 提供单位工作证明或社保证明) ; ④报名学生半年内在中山市(或镇街)医院的体检证明。 |
10 | 持有 2018 年中山市百佳外来工 证书的人员适龄子女 | ①2018 年中山市百佳外来工证书; ②中山市房产证或参保证明。 |
11 | 荣誉市民适龄子女 | ①中山市荣誉市民证书; ②中山市房产证、居住证或工作证明。 |
12 | 符合粤组通〔2017〕44 号规定 的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 | ①中山市基层组织证明。 |
13 | 符合中府办〔2021〕 22 号的上 规上限企业人才子女 | 具体按所在镇街政策措施执行。 |
14 | 中山组发〔2022〕1 号附件 1 的 人才子女 | 具体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执行。 |
备注:
1.“教育政策优待”按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优待程度各不相同,例如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安排入学等;
2.除表格中列出的材料外,申请人还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或身份证件)、父母和监护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件)等;
3.证件过期不能及时换证的港澳台居民子女、华侨子女,监护人可提交承诺函,镇街按实际情况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