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双减”意见,全面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豫发〔2020〕1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推进义务教育减负提质工作,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构建教育良好生态,根据《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平教体基〔2022〕2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原则
严格按照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新生入学(因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区域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依据各片区生源数量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学位数量、校址分布等因素,合理划定每所学校的招生范围。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坚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导向,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及时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信息,提高社会知晓率,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等信息全面公开。
(三)职能部门统筹协作原则
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范围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和就学资格审核工作。
二、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严禁招收不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初中招生对象为2022年小学毕业生。
各学校应依法接受招生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对辖区内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优抚对象,各校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优先落实入学、转学事宜。
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依照《平顶山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实施办法(暂行)》全面落实入学服务工作。
三、招生计划
2022年秋季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及各学校具体负责。
(―)农村中小学
农村中小学由所属乡镇(街道)中心校、各初中分别根据本辖区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人数,确定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二)城区中小学
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要求,城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实施招生。特殊地段学校,因生源过多确需增加招生计划的,必须报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备案。
(三)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以县教育体育局职成教股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各校要严格依照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选择生源和提前招生,破坏招生秩序和教育生态。
四、报名条件及批次
(一)农村中小学
农村中小学的报名条件及批次安排由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初中确定。
(二)城区中小学
第一批次:具有本学区户籍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于此的居民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县直单位正式在岗干部职工子女。
1.具有本学区户籍、法定房产并实际居住于此的居民子女,信息采集时需提供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和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本学区户籍、无法定房产但实际居住于此的居民子女,信息采集时需提供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及在本学区内稳定住所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优抚对象子女。区域内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依照相关文件及家长意愿优先安排在本批次录取。信息采集时需提供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区域内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县直单位正式在岗干部职工子女可根据父母实际工作地址或居住地址确定相对就近学校。信息采集时需提供父母身份证、户口簿、所在县直一级单位证明信(由所在单位办公室统一开具有编号顺序的证明信,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在本学区内稳定住所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第二批次:在完成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后,如尚有空余学位,对学区内有法定房产(房产证和不动产权证优先)且实际居住于此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招生。信息釆集时需提供父母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及实际居住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县经开区内各企业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女按本批次釆集信息、公示、录取。
第三批次:在完成第二批次招生工作后,学校如尚有空余学位,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坚持应入尽入原则,切实做到“四统一”,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能够提供务工、经商相关证明材料的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进行招生。申请入学时需提供材料:1.务工随迁子女: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父母一方的居住证、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复印件。2.经商人员子女:父母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须对应实体门店)、区域内稳定住所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五、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依据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鉴定核查报告,按批次对审核通过的报名新生公示、录取。
2.城区中小学按照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的户籍、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实际居住地三者统一原则确定就读学校。若户籍地、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以父母的实际居住地作为确定学区的依据。
3.各学校应严控班额,确保起始年级大班额零增量,已经存在大班额的学校或班级不得接收转学学生,坚决遏制借转学变相择校的行为,杜绝人为造成的大班额。
4.当各招录批次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大于该校招生计划数或剩余学位数时,按照各类法定登记证书注册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学生入学,剩余报名学生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学校就学。
5.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凡出现有剩余学位的,要将空余学位数量及时上报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由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
6.对难以鉴定的法无规定情况,报请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7.各学校采集学生信息时,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釆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8.各学校不得要求适龄儿童开具未入学证明,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9.全县义务教育阶段新生信息采集时,需携带学生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标准档案袋1个。小升初新生信息采集时,还需携带由小学毕业学校加盖公章的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学籍卡(由毕业学校打印)。
10.各招生学校要从新生信息采集之日起,将新生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按照录取批次分别建立新生报名档案,作为批建新生学籍的申报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对郊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相应调整。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共同维护招生秩序,确保招生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进行。
(二)做好政策宣传。相关部门要充分、深入、细致地解读招生政策,积极宣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创造条件。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把招生方案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招生政策的知晓度。
(三)实行审批制度。城区各中小学招生名单必须报经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确定,乡镇小学招收新生名单必须报乡镇(街道)中心校审批确定,县教育体育局审批备案后,办理新生学籍。凡未经审批备案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扰乱招生秩序、随意突破班额标准或违规招生的学校或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学资格的家长,一经查实,将取消录取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社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对擅自修改或伪造户籍、产权等证明的,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对聚众扰乱招生秩序,非正常渠道上访、散播不实信息、制造舆情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