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沪教委规〔2017〕3 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说明。
一、转学的相关说明
转学包括转入、转出
(一)转学程序
1.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长宁区教育局当年转学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由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递交书面转学申请;
2.根据转入、转出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所有转入学生根据当年教育资源分布及各学校学额实际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小教学区(小学)或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初中)对转学学生进行统筹安排;
4.凭相关学校或部门通知到校报到;
5.小教学区、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于开学第三周前将小学、初中转学情况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不予办理转学的相关规定
1.已在本区就读的学生,不予本区内转学;
2.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学;
3.学期中途不予转学。
4.不符合下文转出或转入本区具体要求的不予转学。
二、转出本区具体要求
(一)转出至本市其他区就读学生
1.须由监护人前往原就读学校递交书面转学申请;
2.原就读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内打印《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信息表》,并加盖学校公章;
3.根据本市其他区相关要求,原就读学校协助办理相应手续。
(二)转出至外省市就读学生
1.须由监护人前往原就读学校递交书面转学申请;
2.原就读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内打印《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
3.根据外省市相关要求,原就读学校协助办理相应手续。
(三)前往境外就读的学生,请向原就读学校咨询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三、转入本区具体要求
(一)转入对象
1.本市户籍学生户籍随家长迁入本区(非集体户口或公共户口);
2.本区户籍学生从外省(或境外)回本区就读;
3.从境外到本区落户的;
4.首次随家长来沪就读且居住本区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含港澳台及侨胞子女、外籍学生)。
(二)申请材料
1.本区户籍学生
(1)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全国学籍系统内打印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学籍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
(3)学生成长记录册(或学生手册)原件。
2.来沪人员随迁子女
(1)学生父母一方持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标准分值的相关证明(该证明上学生为同住人)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学生的户口簿、出生证明、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详见 2018 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原件及复印件;
(3)全国学籍系统内打印的《中小学生转学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
(4)长宁区居住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学生成长记录册(或学生手册)原件。
3.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的外省市户籍学生
(1)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人员提供户口簿、本区的房产证(与户口簿地址一致)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另一方为非市户籍人员提供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的地址与配偶户口簿地址一致)原件及复印件;
(3)学生提供户口簿、出生证明、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的地址与本区户籍父母的户口簿地址一致)(详见 2018 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家庭提供学生抚养权判决书(抚养权必须是再婚夫妻一方的);
(5)全国学籍系统内打印的《中小学生转学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
(6)学生成长记录册(或学生手册)原件。
4.港澳台、侨胞子女
(1)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有效的港澳台侨胞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区侨办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
(2)派出所出具的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原件;
(3)在长宁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4)学生的出生证明;
(5)相关学籍证明。
5.外籍学生
(1)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两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在长宁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学生的出生证明;
(6)相关学籍证明。
(三)办理方法
根据长宁区教育局当年转学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转学所需材料到本区指定地点查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