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22〕23号)《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潍教明电〔2022〕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生工作流程
(一)明确入学年龄。小学一年级招收在临朐县内实际居住的2016年8月31日(含)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收在临朐县内实际居住的具有小学六年级学籍的2022年小学应届毕业生。入学年龄以户籍为准,临时未取得户籍的儿童,经核实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符合入学年龄规定的也要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100%。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可通过“潍坊教育微服务”微信公众号提交申请,线上办理延缓入学相关事宜。
(二)规范入学流程。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流程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选报学校、报名审核、入学通知五个环节。
1.信息采集。家长登录临朐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系统,填报学生、监护人、户籍和房产等相关信息。
2.信息审核。通过政务数据接口,对家长填报的户籍、房产、工商、社保、婚姻等信息进行网上审验。
3.选报学校。各招生学校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招生简章,报县教体局审核备案。通过信息审核的家长根据公布的招生片区选报学校,选报时间为8月9日至8月11日。
4.报名审核。选报学校结束后,学校根据家长上传的信息,结合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学位情况等,分批次确定新生入学名单。每生有两次报名机会,两次报名仍未通过的,将根据学校报名条件、招生范围、学位情况,依据网上采集信息分批次统筹安置。
5.入学通知。8月20日起,通过系统或短信向家长发送新生入学信息,家长可登录招生系统查看入学情况,持电子入学通知书入学。
二、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一)随迁子女入学。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人员子女入学政策。不具备大数据核验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父母的户籍及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等材料。学校接收确实存在困难的,通过分批次统筹协调安置随迁子女入学。
(二)残疾儿童入学。大力推进特普融合教育,在普通中小学就读或送教的残疾儿童,由就读学校或送教学校按规定注册学籍。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持适龄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县级及以上医院的检测材料于8月14日至8月15日到县特殊教育中心学校进行入学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分类安置。
(三)孤困和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入学。各镇(街、园、区)教管办、各学校要做好孤困儿童(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建档立卡儿童等特殊群体学生的就学保障工作,确保每一名孤困和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正常入学。各学校要在摸准底数的基础上,全面落实“特殊群体学生关爱档案库”、资助救助、“教师妈妈(爸爸)”等关爱政策。
(四)高层次人才、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外地来我县投资办企业人员和我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分别按照《临朐县加快“双招双引”推动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临办发〔2020〕2 号)《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人才兴潍行动加快构筑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的若干意见》(临办发〔2021〕3号)和《关于印发潍坊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试行)的通知》(潍人才办字〔2019〕6号)执行。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驻潍武警部队现役军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含入职满10年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其他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符合在临朐县入学优待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由县人民武装部提供名单;符合条件的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由县公安局提供名单;符合条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适龄子女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提供名单。以上优抚对象子女也要通过临朐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系统报名。
(五)其他情况。征收房屋涉及到被征收人子女入学的,可以继续在原居住地学校就读,也可以选择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外)。
三、强化招生入学管理
(一)严格学籍管理。严格落实“人籍一致”要求,严禁空挂学籍、抢注学籍,学生转学一律先办手续,教体局审批后入学。
(二)严格入学管理。小学一年级新生严格控制入学年龄,各级各类学校均不得招收不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全部招生完成后,依据招生系统的入学信息直接为学生建立新学段学籍。对私自招收、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要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均衡安排同年级各班任课教师,平行分班,切实保障教育公平。
(三)严格责任落实。严格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和复学通知书制度。落实好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对于失学辍学儿童,镇(街、园、区)教管办要联合镇街政府和村居(社区)第一时间下达复学通知书,告知法定责任义务。对于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要联合镇街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方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四、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招生工作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领导带班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审核和监督。
(二)强化风险防控。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涉及招生各环节相关人员的教育,杜绝违纪违法行为。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确保和谐稳定。梳理招生工作风险清单,建立招生工作重要事项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三)严肃招生纪律。严格落实划片免试要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公布的招生片区或范围进行登记入学,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泄露学生和家长信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伪造入学材料的,属城区户籍的取消新生优先入学资格;属非城区户籍的取消新生城区学校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提升惠民服务水平。各学校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将招生时间、片区范围、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咨询方式等核心政策内容制成通俗易懂的版面及纸质材料进行广泛宣传。要安排熟悉业务、综合素质高的工作人员做好政策咨询解答服务。各学校要设立招生咨询电话,受理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县招生咨询电话:3214470 、3456279
县招生监督电话:3461234
各镇(街、园、区)教管办、各学校招生咨询电话见附件1。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