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相关要求,为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促进“清廉学校”建设,实现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平稳、规范、有序”,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2年秋季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统筹兼顾、阳光公平”的原则,2022年秋季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入学”和“公民同招”,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对于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家长择校高热度区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校划片、学区化、集团化办学等改革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招生办法
(一)公办小学招生
1.招生对象。在城区行政区划内实际居住、年满六周岁(即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咸宁市实验小学、咸宁市香城学校、咸安区实验学校、咸宁高新实验外国语学校、咸宁市第二小学、咸宁市第十小学和咸安区外国语实验小学等8所学校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数远超过学校所能提供的学位数,入学儿童必须年满六周岁;其他学校可根据学位情况,学生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一个月(即2016年9月30日以前出生)。
2.招生片区。根据学校布局及常住人口分布情况、学校招生规模,合理划分各学校招生片区(见附件2)。
3.招生批次与审核材料提供
第一批:城区常住居民子女入学政策
(1)学生及其监护人家庭实际居住房屋产权(不含商铺、门面、车库等)在学校片区范围。
需提供以下资料:①家庭户口簿;②不动产证(房产证)或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等其他合法固定居住证明的原件(房屋的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不动产证或房产证未记载用途的,土地证记载的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用地,民间契约及协议均不视作招生入学的房产依据);③入住时间在2021年8月31日前的相关证明(如正常标准的水电费消费凭据等);④拆迁户需提供正式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包括原已取得的相关证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等)。
学生及监护人在城区无固定房屋产权(由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核查出具无房证明),全家户口挂靠父母(岳父母)且与父母(岳父母)共同居住的,视为符合第一批入学条件,同时应满足《2022年秋季咸宁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二十问》第15条相关要求。
(2)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含消防)子女,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高管子女,引进人才子女。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含消防)子女,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高管子女,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咸宁市军人子女优待入学的暂行办法》、《咸宁市招商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咸宁市持有“人才绿卡”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办理,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学等相关待遇。
第二批:外来常住居民子女入学政策
持有咸宁城区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居住地在学校片区范围。
除提供家庭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和咸宁城区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外,外来进城经商人员随迁子女还需提供:①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持本地工商核准的《营业执照》;②税务部门核准的《税务登记证》(多证合一只提供一个登记证书)。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①加盖单位鲜章的学生监护人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本务工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用工单位给本务工人员缴纳本年度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鲜章,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三批: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政策
下列人员子女,由片区学校按照学位情况安置,片区学校无法安置的由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置。
(1)在咸宁城区有新购置的房产,入住时间未满一年(或未实际入住)。
需提供以下资料:①家庭户口簿;②不动产证(房产证)或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等其他合法固定居住证明的原件(房屋的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不动产证或房产证未记载用途的,土地证记载的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用地。民间契约及协议均不视作招生入学的房产依据);③入住的相关证明(如正常标准的水电费消费凭据等)。
(2)没有咸宁城区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但务工地和暂居地在学校片区范围。
(3)没有咸宁城区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但暂居地在片区,务工地不在学校片区范围。
(4)没有咸宁城区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暂居时间或务工时间在2021年8月31日以后。
上述三类人员子女入学除提供家庭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外,外来进城经商人员随迁子女还需提供:①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持本地工商核准的《营业执照》;②税务部门核准的《税务登记证》(多证合一只提供一个登记证书)。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①加盖单位鲜章的学生监护人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本务工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用工单位给本务工人员缴纳本年度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鲜章,一年以上〈含一年〉)。
4.招生程序和方式
(1)各小学按学校招生规模先招收在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登记的所属片区范围内第一批、第二批适龄儿童。
(2)学校招收第一、二批学生后有剩余学位,可启动程序招收第三批学生。如果要求入学的第三批学生数量未超过剩余学位,则全部接收;如果第三批学生数量超过剩余学位,则由各学校根据第三批条件顺序自主录取。
(3)对于资料不全或未在“平台”登记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对于在“平台”上故意错填瞒报和提供虚假信息者,则由区教育局根据学校学位情况最后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4)学校无法安置的学生由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城区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置,若城区学校没有学位,只能回原籍就读。
(二)公办初中招生
招生对象为在城区行政区划内实际居住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初中学校招生范围(见附件2)。招生批次和需提供的材料、招生程序和方式、时间安排与公办小学相同。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我区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公民办中小学同步招生政策,实行“公民同招、自愿报名、规模到校、免试入学”,向社会公告,由区教育局及相关部门统筹监管。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规模招生,未经批准不得超规模招生。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擅自招生、“掐尖”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作为招生依据,不得通过面试、面谈、测评、素养评价等任何形式选拔学生。2022年秋季,我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统一纳入“平台”登记,做到招生时间、登记报名、招生录取、注册学籍“四个同步”,若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规模数,则全部录取,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规模数,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四)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确保我区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含消防)子女、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子女、引进人才子女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按照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安置意见,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不能随班就读的采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康复治疗、送教上门等方式接受义务教育。
(五)实行多校划片
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对于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校划片”政策,根据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际情况,2022年秋季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七年级只招收本校直升的六年级毕业生及属于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片区的玉泉校区六年级毕业生。根据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摸底情况和学校所能提供的学位数,2016年9月1日之前(不含当日)购房并实际入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子女可申请在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就读,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间购房并实际入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子女可申请到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玉泉校区入学,2018年9月1日之后购房并实际入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子女可申请到咸宁市泉都学校入学。区教育局拟从2023年开始,市温泉中学、市实验小学、高新实验外国语学校、咸安区外国语实验小学按片区内楼盘的实际购房年限,实行多校划片招生。
(六)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
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是深化义务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有效化解“大班额、择校热”的重要途径。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湖北省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化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鄂教基[2019]1号)等文件要求,2022年秋季,将咸安区实验学校、咸宁市银桂学校、咸宁市第九小学组建为咸安区实验学校教育集团,银桂学校和第九小学分别加挂“咸安区实验学校教育集团银桂校区”和“咸安区实验学校教育集团黄畈校区”牌。集团内部实行总校长负责制,实行“师资互派、资源共享、统一教学、捆绑考核”,快速带动银桂学校和第九小学的发展。区教育局拟从2023年开始,逐步在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中按照“行政主导、强弱搭配”的原则开展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模式改革,实现集团内学校校际间资源常态共享,办学差距显著缩小,优质教育资源总量明显提升,成为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
三、时间安排
7月19日—7月24日,小学一年级在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登记平台进行登记;
7月25日—7月31日,初中七年级在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登记平台进行登记;
8月1日—8月8日,转学插班学生在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未登记的在平台进行补登记;
8月15日—8月17日,市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对平台登记的第一批、第二批学生现场审核入学条件,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8月18日—8月19日,市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对平台登记的第三批学生现场审核入学条件,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8月22日—8月26日,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置学校无法接收的第三批入学学生;
8月29日,没有突破招生规模的小学(条件见招生对象),登记审核2016年9月1日至9月30日出生的学生,视空余学位情况按出生日期先后顺序予以安置;
8月30日—8月31日,学生凭入学通知书报名入学;
9月1日—9月2日,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插班条件的学生资料报区教育局审批后办理异动手续、安排入学。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招生行为。市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实行校长负责制,严格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严防招生腐败和不正之风。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办学规模和班额。实行均衡编班,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不得进行考试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不得进行违规宣传,不准以任何形式的承诺接纳新生。严禁接收不符合进城条件的学生到城区就学,也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就读,如因学位不足,需要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到周边学校就读的要做好协调工作,切实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政策宣传。市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招生入学工作的宣传力度,开设招生咨询电话(见附件3),落实专人专班负责,广泛宣传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加强与家长和社会的沟通,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及时按政策处理好招生入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资格审查。市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开学报名前要组织全体教师,特别是参与招生入学工作人员、班主任等开展培训,熟悉学校招生范围,明确政策规定,掌握操作流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进行审核。对每一名招收的学生,要保留入学资料,做到“一人一档”备查。对违规招收的学生、审核不严或擅自招收的非片区学生,由接收学校清退到应就读学校就读,并负责做好家长解释工作。
(四)严格学籍管理。学生学籍档案采取电子化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办法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对未经复审通过、学校擅自接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五)强化责任追究。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市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不按规定要求、突破招生规模、擅自招收片区外学生、组织或变相组织招生考试、招生乱收费、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