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小学按照“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新生。
一、招生对象
年满六周岁(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在集宁区居住,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
二、招生程序
(一)招生宣传(6月15日-6月30日)
各学校通过媒体发布、张贴招生须知等方式,宣传解读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积极回应招生咨询。
(二)网上注册(7月1日-7月10日)
适龄儿童家长通过“集速办”登录“入学一件事”平台,选择“小学一年级入学”,按要求如实填报适龄儿童相关信息。7月12日前依据最终确认信息打印《集宁区幼升小信息采集表》。
(三)信息审核(7月15日-7月22日)
监护人持《集宁区幼升小信息采集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此时间内到片区学校进行资格审核。各学校会同公安、不动产、住房综合保障、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监护人出具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民办学校应在7月20日前完成审核。
(四)网上补报(8月2日-8月6日)
未及时在第一次网上注册的学生进行补报。仍未在此时间内注册的儿童,视为在集宁区没有入学需求。
(五)审核补报信息(8月7日-8月9日)
各学校会同相关部门对监护人出具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民办学校应在8月8日前完成审核。
(六)电脑派位(8月11日-8月15日)
(七)查询结果(8月18日-8月19日)
家长通过“集速办”登录“入学一件事”平台查看录取信息,打印入学通知书。
(八)阳光分班(8月20日-8月27日)
各学校组织新生参加阳光分班,做到班级规模、学生性别、教师配备等各方面均衡。
三、招生办法
(一)区属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1.采取单校划片和多校联片相结合的方式,以电脑派位或统筹录入的形式安排入学。学生根据房产户籍信息分为五个学位类别,学校按照就近原则划分为七个联片学区。当学校学位满足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时,按招生计划应招尽招;当学位不能满足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时,按照以下五类注册类别依次招生,若招至某类别学位不足时,该类别儿童全部通过电脑派位形式来补充空余学位,剩下的未录取的儿童和下一类别的儿童继续通过电脑派位或统筹安排到本学区其他有空余学位的联片学校就读。
符合招生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入学,同样适用多校联片招生办法。集团校内部统筹安置学生,实现生源均衡化。光明街小学等有寄宿条件的学校,招收片区内的适龄儿童后有空余学位,可跨片区招收有寄宿需求的适龄儿童就读。
2.学生学位类别
类别一:法定监护人具有集宁区户籍和集宁区住房,房户信息一致,由监护人依据户口簿、房产证明等材料选择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为适龄儿童登记信息。出生报入并随其父(母)一方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籍且就学者户口无辖区外迁移、变动记录的适龄儿童,若户主房户信息一致,选择户主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为适龄儿童登记信息。
类别二:法定监护人具有集宁区户籍和集宁区住房,房户信息不一致,由监护人依据户口簿、房产证明等材料选择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为适龄儿童登记信息。
类别三:法定监护人具有集宁区户籍,无集宁区自有住房,由监护人依据户口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全家人无房证明等材料选择户籍所在地的片区学校为适龄儿童登记信息。
类别四:法定监护人非集宁区户籍,在集宁区有自有住房,由监护人依据户口簿、房产证明等材料选择房屋所在地的片区学校为适龄儿童登记信息。
类别五:非集宁区户籍,在集宁区无自有住房的进城务工人员,依据户口簿、务工证明、居住证(或居住证明)等材料选择租住地的片区学校为适龄随迁子女登记信息。
3.联片学校学区划分
联片一:建国四路小学、新华街小学、马桥街小学
联片二:新体路小学、北辰小学、光明街小学、怀远路小学
联片三:民建路小学、老虎山小学、谢臣小学、逸夫小学
联片四:实验小学、蒙古族小学、乌兰小学、前进路小学
联片五:工农路小学、文化小学、亿利常青校区(小学部)、兴工路小学
联片六:和顺小学、滨湖小学、亿利东方小学、察哈尔街小学
联片七:泉山路小学、永安路小学、第二实验小学、物流园区小学
(二)区属民办小学招生办法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
民办小学按照区教育局批复的招生方案,通过“集速办”在审批地区域内自主招生。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为适龄入学儿童完成网上注册,选择民办学校注册报名,相应放弃公立学校学位。报名人数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录取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00%,未派入的学生通过“网上补报”统筹分配到公办学校就读;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网上报名后直接录取。
四、有关规定
(一)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区招生办公室统筹分配,分配后不再进行调整。对提供虚假信息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追究其责任。
1.符合入学条件,但未在网上登记信息且未向招生办公室报备的;
2.网上登记虚假信息的;
3.无特殊理由拒绝向学校或招生办公室提供本人及其监护人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的;
4.审核时提供本人或监护人虚假证明材料的;
5.户主和房屋所有权人非入学对象的法定监护人的;
6.房产性质为商铺、车库等非普通住宅的;
7.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夫妻共有除外);
8.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审核认定表上签字的;
9.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的。
(二)招生工作中的房产和户籍等信息,以审核认定并经家长签字的结果为准,一经认定,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