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花都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转学工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时间
每年的6月28-29日和12月28-29日,可申请办理下一学期的转学。
二、实施办法
(一)转出
转出到区外学校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再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程序完成网上转学手续。
(二)转入
1.适用对象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由区外或市外迁移到花都区且学籍
不在新迁入片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
(2)花都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发生跨片区户籍迁移且学籍
不在新迁入片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
片区划分情况详见附件。
2.办理流程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出生证、实际居
住有效文书材料(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备案)等相关佐证材料,在规定办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属地的教育指导中心提出转学申请,教育指导中心核查无误后,统筹安排学位,交区教育局审批。审批通过后,接收学校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入学手续,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程序完成网上转学手续。
三、注意事项
(一)转学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转学
不存在人户一致对口入学。
(二)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三)原则上开学后不再受理本学期的转学申请。
(四)教育行政部门在同一片区安排学位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同一片区内地段转学。
本工作办法由花都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根据实际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