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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都青白江区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2021-03-01 21:54:21  来源: 小升初网    专题:成都小升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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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房产保障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厅办函〔2020〕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80号)和成都市教育局等五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来蓉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20〕1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来青白江区居住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来青白江区居住就业的(非青白江户籍)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青白江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以下两种申请条件满足之一即可享受统筹安排入学,一种是积分申请,另一种是未办理积分申请(即准备齐全资料)。

  (一)积分申请

  自申请当年的5月1日上溯12个月,申请人积分达15分及以上(其中“稳定职业指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居住引导指标”拥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区连续居住,得分不低于5分)但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其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未办理积分申请

  未办理居住证积分的四川省居住证持有人和市内区外户籍居住就业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在我区办理的四川省居住证(市内区外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 与我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我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3. 自申请当年的5月1日上溯12个月,已在我区连续居住满一年(如申请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产证、房屋信息查询等);

  4. 自申请当年的5月1日上溯12个月,已在本市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三、申请时间

  每年4月20日至5月20日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登陆“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提交入学申请。

  (一)积分申请需要上传的资料

  1. 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 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医学出生证明》、结婚证等,离异需上传《离婚协议》)。

  3. 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不提供此项资料)。

  (二)未办理积分申请需要上传的资料

  1. 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 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医学出生证明》、结婚证等,离异需上传《离婚协议》)。

  3. 就业务工人员需提交与我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商需提交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 租房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不满一年,需提交配套的满一年的租房协议。

  5. 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不提供此项资料)。

  五、审核办理

  (一)网上审核

  5月份的工作日,镇(街道)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在网上对申请人上传资料、联网资料进行审核,包括:

  1. 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居住证》及积分信息。

  2. 截止申请当年5月1日前,申请人已在我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材料(如申请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产证、房屋信息查询等)。

  3. 申请人在我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

  4. 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

  (二)结果告知

  镇(街道)审核后,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审核结果通知。

  1. 对未通过审核的,通知申请人到现场补足相关材料。

  2. 对通过审核的,向申请人发放《成都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二维码);并于入学当年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内,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告知申请人子女就读学校安排情况。

  (三)报到入学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子女根据学校安排,出具《成都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二维码)到安排的学校办理报到手续。

  六、其他

  (一)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次。

  (二)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随迁子女在同一区域、同一学段内不得申请转学。

  (三)若我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可统筹安排进入区政府委托的民办中小学就读。

  (四)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积极稳妥做好我区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