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电脑随机派位要在相关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并全程录像存档。派位结束后立即公布派位结果并发放派位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格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志愿招生与公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必须报考在当地有招生计划的民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被公办普通高中正式录取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校严禁“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学校荣誉称号、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烈士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地要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常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履行相关程序后,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第三章 分班
第二十四条 要按照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统筹规范的原则组织分班,严格控制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严禁超出班额标准(小学45人、初中50人、高中55人),现有超班额标准的班级严禁学生转入。对符合转学规定的学生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在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班级应男女比例大体相当,主要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均衡随机产生。学校分班过程应当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长代表共同参与。分班过程要全程接受家长监督,电脑一键分班结果应立即公布并张贴公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分层次教学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以学生学业基础为依据分班(艺术体育特长班、国际课程班、青少年航空实验班等特殊类型班级除外)。不开展分层次教学的普通高中学校,要综合考虑学生人数、男女比例、学业基础等因素均衡分班。
第二十七条 严禁设立虚假班级,确保学籍与实际班级相一致,一人一籍,人籍相符。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分班,存在2个以上教学班的,其最大班额与最小班额差值不应大于1。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在配置各班级班任与科任时,考虑教师年龄、教龄、职称、学历等因素,合理均衡搭配各班任课教师。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具体分配方案应经校务会审定。
第四章 排座
第二十九条 应以学生身高、视力等作为排座的主要依据,做到公平公正。对身体残疾等特殊学生,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排座原则要提前告知家长。新学期学生班级座位平面图应通过班级群等方式告知家长,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座位采取定期轮换制度,根据学生座位视角、教室采光照明状况和学生视力变化情况以及学生身高增长变化等,尊重学生成长规律,定期轮换座位。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提供可选择的座位轮换方式,由各班结合班级实际和客观条件进行选择,座位轮换办法一经确定,原则上学期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不得因学生学习成绩等原因将学生安排在特殊角落或单独一座。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在家长同意的前提下,为了本人或他人学习方便,可以单独设立座位。
第五章 选班干、评优评奖
第三十四条 学生干部选拔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调动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主,使学生人人参与,形成主人翁意识,营造团结向上的班级氛围。
第三十五条 小学一、二年级,因学生年龄较小,自我认知不完善,可由班主任指定班干。初、高中新一年级入学初,因同学之间互不了解,在充分尊重学生意愿前提下,可由班主任临时指定班干。
第三十六条 初、高中新生入学一定时间后以及其他年级,均须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在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方便班级管理的前提下,采取学生自荐、同学推荐、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遴选班级干部。
第三十七条 学校也可实行学生干部定期轮换制,轮换机会、时长要均等,不得由学校、班主任指定任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应适当考虑学生学习能力、品行情况等,艺术、体育等类型班干应考虑学生特长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会干部、大队干部等的选拔应采取学生自荐、同学推荐、老师举荐、公开竞争等方式进行,具体选拔任用方式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要公正规范、科学有效发挥评优评奖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十一条 学生评优评奖要突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任课教师评价、同学互评、班级民主评议等,要充分体现学生民主意志,不得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大队委、团委等直接指定。
第四十二条 要制定具体的学生干部和评优评奖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公示后实施,并接受家长、学生监督。评优评奖结果不可与升学挂钩、不可与考试加分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