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需要出示下列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与该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该区域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的相关材料);
▲截止2020年5月1日前,申请人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的清单(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截止2020年5月1日前,申请人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材料。
2.积分达11分及以上(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不低于1分)但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其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需要出示下列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
▲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信息。
随迁子女入学申请人应于5月份的工作日向居住证(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内,登记点公布通过审核人员子女安排就读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