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针对流动人口在市区范围内已购房,是否需要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分为以下两大类情况:
---不需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的:
1.在苏州市区已经购房(成套住宅类),并取得房屋产权证,而且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孩子的父或母(即法定监护人),不需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2.在苏州市区已购房(成套住宅类)且唯一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产权,不需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3.在苏州市区已购房,且在当年8月31日前已经能拿房,房产证在办理过程中,如能提供购房合同、全额发票、交房证明、契税发票等法律文书的不需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符合以上三种情况的流动人口,如果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查验情况属实,将取消当年积分入学申请资格,按规定纳入积分管理黑名单。
---必须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的:
1.在苏州市区已经购房(成套住宅类),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房屋产权所有人非孩子的直接法定监护人,或非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产权的其他形式共有产权,必须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2.在苏州市区已经购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房屋产权性质为非住宅类(商业用房、公寓式酒店),必须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3.在苏州市区已购房,但当年8月31日前不能拿房的期房,必须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将在当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中进一步做出明确的规定。
五、关于积分管理计分标准方面的内容提示
2020年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组成部分与2019年相同,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如下:
1.由于地税和国税合并后,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一个全国统一的税务系统,该系统目前的权限设置取消了苏州市税务部门在系统中查询2019年后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权限。因此,目前系统自动比对出的个人所得税数据均为2018年12月之前的,2019年1月之后的需要税务审核人员人工根据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加分。因此,申请人如需获取2019年以来的个人所得税款数额加分,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各区税务局大厅内的自助打印机上,打印“2019年1月至最新的,在苏州市区个人所得税记录单”,2018年12月之前的个人所得税加分无需打印证明。
2.根据市人社局鉴定中心的要求,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18]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境外职业资格持有人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调整“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项目加分材料的内容,原先需提供的材料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现改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新增两类证明材料“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含有申请人持有境外职业资格享受技能等级待遇相关信息的发文”,上述三种材料任意提供一类即可申请该项目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