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小学、初中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招生范围要这样划定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依据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片区),科学制定招生计划。
小学班额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
班额原则上控制在小学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确保2019年不再新增56人及以上班级。各市教育局参照上述规定,对直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有序确定入学对象,并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也可以委托直属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这些工作。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入学对象的确定
2019年秋季,全省各公办小学、初中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其适龄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
未在户籍所在地小学就读的学生,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的,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入学。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
各地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与协调,通过区域统筹、“一校一策”等办法,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入学手续要这样办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同一时段,进行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要按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理学生入学手续,不得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为,不得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行为。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入学手续办理信息,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出或不满计划数的学校,及时进行必要调整。
片区内适龄儿童报名人数如果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制定具体方案,平稳有序实施分流,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
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继续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等提前将入学条件要求广泛宣传告知。
要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凡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均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殊教育学校在籍学生管理。
各地要以县为单位,对照疑似失学适龄儿童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中核查出的因残失学儿童名单,连同当地残联部门提供的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名单,确定送教上门对象,彻底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
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
每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www.Xsc.cn)包括县域内入学具体政策,每所学校划片范围(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
民办学校公布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涉及政策调整的,要将最终确定的政策再次公开。
学校要在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主动公开招生结果。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
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确保各班在生源、师资、资源配置等方面大体相当,严禁以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种名目违规分班。学校要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起始年级均衡分班操作办法。学校要均衡配置学生,鼓励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均衡分班;要均衡配置师资,合理组建起始年级班级教学团队(含班主任与各学科任课教师),确定班级师生组合时应遵循随机原则,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
普通高中招生
招生依据: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我省实行全省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具体录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
各市教育局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中)进行招生改革试点,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或县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试点方案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55人
普通高中学校确定学校办学规模的基本依据是: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生与教职工比不高于12.5:1;班额不超过55人。普通高中学校要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杜绝大班额,办适度规模的学校。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未经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招生
县(市、区)属公办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设区的市主城区区属公办高中招生范围,可由市教育局统筹;市属公办高中原则上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确定。
未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
民办高中应以招收当地初中毕业学生为主,享有与公办高中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高中同期招生。
民办高中跨市域招生的,应由学校举办地的市教育局汇总并函告生源地市教育局,纳入生源地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筹。
实行跨市域招生的民办高中,应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年度总招生计划和分市的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
跨市域实际招生数量低于计划数的,不足部分可调剂为学校举办地招生计划;在外市实际招生超过计划数的,在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调剂增加该市5%以内计划数量。
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严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
1.招生宣传。
公办高中原则上不进行招生宣传。民办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宣传主要通过公共媒体进行,一般不应采用组织集中参观、举办夏(冬)令营、举办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应在每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告以后进行。
2.中考报名。
3.统一考试。
凡在我省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明确提出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类别。
4.填报志愿。
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填报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得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5.实施录取。
6.学生报到。
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7.注册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