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同区内公办学校不予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及学籍材料的学生;
本市学生转学,接受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得擅自决定其升、留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生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
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
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学期中途要求转学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办理转学手续。
普通高中阶段
第一步:学生及家长提供基本材料,向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转学。
第二步:转入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对申请转学学生的材料,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对学生进行测试。
第三步:测试合格并经转入学校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学生到原就读高中开具转学证明(当地教育部门加盖公章确认),转入学校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盖章予以接收。
注意事项:
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
学期中途其他时间一般不予转学。高一第一学期、高三两个学期不予转学。
除了基本材料,高中学生转学还需提供初中毕业档案材料、高一新生录取通知(原件)、高中学籍卡(加盖校章的复印件)、健康卡、预防接种记录卡(或证明)、省级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需省级考试机构盖章)、转入示范性高中的还需要相关机构证明省市(县、区)示范性高中(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