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18〕7号)文件要求,全区义务教育小学起始年级全部符合标准班额要求,即不超过45人。努力消除小学起始年级大班额。结合我区实际,2018年公办小学适龄儿童的入学办法,按照下列分类依次进行安排:
(一)晋源区内“人户一致”适龄儿童入学
户籍所在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适龄儿童本人)与实际居住地(直系亲属或适龄儿童本人房产证)一致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1、当登记报名人数未超过学区小学招生计划时,全部安排在学区小学入学;
2、当登记报名人数超过学区小学招生计划时,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落户时间顺序安排入学;
3、超过学区小学招生计划未能在学区小学入学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小学入学。
直系亲属系指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二)晋源区内“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同在晋源区范围内,但户籍与住址分离的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根据实际购房居住地址相对就近安排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按照监护人购房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依次安排入学(未购房原则上不予进行安排),拆迁户适龄儿童按照实际居住在我区范围内的地址就近安排入学。
(三)晋源区户籍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入学
1、无房户凭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由区教育局根据集体户口户籍所在地址统筹安排入学,但不得择校;
2、有房户凭直系亲属或适龄儿童监护人的晋源区内购房证明,根据实际居住地址统筹安排入学,但不得择校。
(四)跨晋源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1、太原市迎泽区、杏花岭区、小店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地在晋源区的,原则上应回户籍所在区学校入学;确实需在晋源区学校入学的,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符合条件的上述五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按照监护人购房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根据实际居住地址统筹安排入学(未购房者原则上不予进行安排),但不得择校。
2、符合条件的太原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按照监护人居住证取得的先后时间顺序进行排序,根据实际居住地址统筹安排入学,但不得择校。
(五)阳曲、娄烦两县已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在晋源区居住并务工的人员,其适龄儿童如需在居住地入学的,参照跨晋源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办法执行。
(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儿童入学
居住证地址为我区范围内、符合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我区按照“两为主”(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和要求,统筹安排入学。当登记报名人数超过小学招生计划时,按以下顺序依次安排入学,但不得择校。
1、按照监护人晋源区范围之内营业执照取得时间的先后顺序或太原市范围之内个人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两者混排),依次安排入学;
2、按照监护人在学区范围之内购房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依次安排入学;
3、按照监护人居住证取得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依次安排入学。
(七)其他情况适龄儿童入学
1、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中共太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并发〔2018〕2号)文件规定执行。
2、晋商晋才回乡创业创新工程引进的各类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晋商晋才回乡创业创新工程的意见》(晋办发〔2017〕22号)文件规定执行。
3、驻并部队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军区政治部《山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4、其他情况适龄儿童入学,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