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小升初网 > 政策资讯 > 正文

2018年庐阳区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

2018-06-08 16:54:23  来源: 小升初网  
字号:

640.webp (8).jpg

  庐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阳区2018年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经开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庐阳区2018年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7日

  庐阳区2018年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8年全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安徽省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皖教基〔2018〕9号)及《关于合肥市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教〔2018〕114号)等文件精神,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切实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快建设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为打造引领时尚的国际化首善之区提供智力支撑。

  二、幼儿园招生

  (一)辖区内各幼儿园(含企事业办园及具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招收年满3周岁(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含当天)的健康儿童入园。家长于2018年7月2日前持户口簿、儿童出生证、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单位查验盖章)等,携儿童到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报名。

  (二)双岗幼儿园继续招收部分智力滞后的幼儿随班就读。

  (三)宿州路幼儿园湖畔分园、大西门幼儿园森林城分园、双岗幼儿园融侨悦城分园等公办园建成招生。

  (四)安庆路幼儿园红星早教指导中心继续招收1—3岁幼儿接受早期教育。

  三、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教体局统一组织实施,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均能按时入学;确保智力、听力语言、视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按政策接受义务教育;确保随迁子女等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原则

  1.“单校划片”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按划定的学区入学,不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

  2.“两个一致”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

  (二)公办小学招生

  1. 区属各小学按划定的学区,招收本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为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含当天)。

  2.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6月2日—6月15日登录“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登记。7月1日——7月3日,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材料到学校现场审核,审核材料包括:父母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证、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单位查验盖章)。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7月16日起可在系统里查询报名结果。7月16日—7月22日,系统补报名登记。7月23日,现场审核补报名登记儿童的材料(同上)。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及补报名登记的,8月11日起可在系统里查询报名结果。

  3. 红星路小学是我区开设智障儿童辅读班的实验学校,招收本行政区内适龄智障儿童就学。

  4. 红星路小学国际部面向全市免费招收外籍适龄儿童随班就读,外籍儿童享受本行政区内适龄儿童同等入学政策。

  5. 幸福小学停止招生,原学区并入古城小学。

  6. 7月20日至8月20日,各小学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三)公办初中招生

  1. 凡符合我区“两个一致”原则的小学毕业生,可在我区报名升学,由区招办分配到学区内的中学。

  2. 符合我区初中升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6月4日—6月15日,登录“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外地外区小学就读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小学毕业证书(或就读证明)、学籍表(需学校盖章)、户口簿、房产证,于6月28日——6月29日,到区招办(地点:合瓦路170号合肥市第三十六中学内)现场办理审核手续,7月3日进行第二次现场审核。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7月16日起可在系统里查询报名结果。7月16日—7月22日,系统进行补报名登记。7月21日—7月22日,外地外区小学就读补报名的现场审核材料。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及补报名登记的,8月11日起可在系统里查询报名结果。

  3. 8月1日至8月20日,各中学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四)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区招生办统一指导下进行。各民办学校应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审定的招生计划,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和纪律。各民办学校招生方案报区招办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并须报区招生办备案。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须经物价部门核准,按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区招生办的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新生。

  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实行志愿填报方式,一个学生最多可选3个民办学校志愿,学校按志愿批次进行录取。学生在选择城区民办学校时不可报名登记公办学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6月4日—6月15日,登录“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登记。6月23日起,可分批次查询录取结果。未录取的学生可于7月16日—7月22日进行网上补报名登记,并于7月21日—7月22日由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小学毕业证书(或就读证明)、学籍表(需学校盖章)、户口簿、房产证,到区招办现场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区招办安排入学。

  (五)特长生招生

  经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合肥42中、45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其中,42中招收田径、游泳类体育特长生及器乐类艺术特长生;45中招收乒乓球、篮球、足球、排球、棋类体育特长生及声乐、器乐、绘画类艺术特长生。

  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由区招生委员会制定,各招生学校遵照执行,招收比例按相关文件执行。未经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特长生。各招收特长生的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文化课考试。自2019年起,全部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六)其他群体入学

  1.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按照“一人一案”落实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凡符合我区“两个一致”原则且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经家长申请,由学区内学校接收随班就读。盲童、聋哑儿童少年及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智障儿童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2. 随迁子女入学。继续执行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切实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做到“两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百分之百享受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同等义务教育政策。区招办设立报名点,7月16日—7月20日集中受理随迁子女入学现场审核材料。第二次现场审核时间:7月28日—7月29日。审核材料:

  (1)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其中一方需在我区持证连续居住满一年(居住证截至2018年8月31日满1年)。

  (3)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的经商或务工证明:经商企业人员出示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备案的劳动合同。

  (4)除以上材料外,上一年级的学生,需出示出生证和预防接种证(经疫苗接种单位查验盖章)。上七年级学生出示小学毕业证书。其他非起始年级学生,出示原就读学校盖章的学籍表(或就读证明)。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到距居住地相对就近的报名点学校办理材料审核、报名登记手续。报名点:19中、36中、逍遥津小学金都华庭校区、六安路小学荣城花园分校、五一小学、四河小学、钢铁新村小学、跃进小学、大杨中心小学。

  3. 住房承租人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规定,具有我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住房,以单独租赁的成套房屋作为唯一住房并登记备案的一年级或七年级新生,由区招办统筹安排入学。

  4. 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关于修订〈合肥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合人才〔2017〕8号),保障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5. 境外人员子女入学。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士子女由区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港澳台办)出具证明,由区招办统筹安排入学。

  6. 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凡符合《关于合肥市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教[2018]114号)中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凭相关材料,享受本区适龄儿童少年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2)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父或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3)父母均为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7. 留守儿童入学。按照《合肥市贯彻落实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合民[2016]421号)要求,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同时加大关爱力度,合肥市第十九中学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政府分管区长为组长,区教体局相关负责人为副组长和成员的庐阳区2018年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简称区招生委员会,咨询电话:65699982、65551770—8800)。区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各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招生工作,在区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幼儿园、中小学要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维护招生政策的严肃性,坚持阳光招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同时对招生形势和问题要提前研判,主动化解,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规范招生行为。各中小学需严格落实“十项严禁”和“六个杜绝”的纪律要求。各公办中小学按划定的学区招生,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禁跨行政区招生。根据省教育厅及市政府确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消除大班额年度细化目标,2018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不得超过标准班额。严格实行“阳光分班”,均衡编班,不得分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和特色班。

  (三)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关于落实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合教秘〔2018〕103号)要求,进一步健全招生监督工作机制。招生工作纳入对学校和校长的考核。凡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公办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于民办学校记入过程性计分管理,并与年检、奖补资金挂钩,按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下一年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暂停招生或年检不合格等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按照省、市关于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2018年秋季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于9月15日前完成,由区教体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

  (四)优化教育服务。各幼儿园、中小学要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家长的咨询和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站、微信等媒体,积极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解读。通过设置招生咨询台、公布招生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并加大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录取等“三项改革”以及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的宣传,增强学生和家长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了解和把握。要积极宣传庐阳区新优质学校创建和美丽校园建设成果以及庐阳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引导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