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新生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入住的适龄儿童、少年。非纯居住性质房产、未交付的房产、出租给他人的房产、不具备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城区入学依据。
(二)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
(三)华侨、台胞子女。
(四)市委、市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子女、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专家等特殊人才子女。
详细招生简章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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