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小升初网 > 语文基础 > 正文

小学国学常识:古代刑罚

2017-10-14 09:18:39  来源: 小升初网  
字号:

  秋决

  古代被判为死刑的犯人,除了重要罪犯或在非常时期应立即处决之外,一般经司法部门审理并报请皇帝批准为死罪的犯人,都要在狱中关押起来,到一定时候才能处决。执行死刑的时间,一般在秋冬季节。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季是草木凋零的季节,象征剥杀。处决犯人也是如此。历史上,除了秦朝一年四季都可以执行死犯之外,其他各个朝代处决死犯的时间都在入秋以后,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秋后处决”。

  午时三刻开刀问斩

  午时三刻应该是在十一点44分左右。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当时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中国古代人们迷信的看法,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以及和他被处死有关联的人员。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抑制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古人习惯在“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诛九族

  “九族”一说的出现,与封建社会的刑法制度有很大关系。封建社会实行残酷的株连法,一人犯法,尤其是犯大法,往往要被灭“九族”,即“株连九族”。

  “九族”是指亲属。但“九族”所指,诸说不同。

  一说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一说是父族三、母族三、妻族三,

  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外甥)、女儿之子(外孙)、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儿女);母族三是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从母子(娘舅);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 父族三比父族四少了姊妹之子。妻族三比妻族二多了妻兄弟姐妹。

  还有一种说法是从己身往上数:父,祖,曾祖,高祖;从己身往下数:子,孙,曾孙,玄孙。共九族。

  人殉制度

  人殉,就是用人殉葬。人殉的野蛮习俗在商代曾达到顶峰。

  春秋时期,奴隶制走向崩溃,人殉的做法越来越受到抨击,人殉现象逐渐减少,代之以泥木人形的制品殉葬。

  秦始皇死后,秦二世逼迫没有生子的宫女全部殉葬,而且将建造陵墓的工匠也封闭在墓内,被害者“计以万数”。秦的一系列暴政导致了秦王朝的覆灭,使得后来的统治者接受了一些政训。

  从汉朝到宋朝,人殉制度基本上被废止了,但在元朝死灰复燃。

  明朝建立后,太祖朱元璋延续了元朝的人殉制。他的被封为秦王的次子死时,由他降旨准以二名王妃殉葬。朱元璋本人死时,更以四十六名妃嫔、宫女殉葬。成祖朱棣死时。以三十多名妃嫔、宫女殉葬。以后的仁宗朱高炽用五名,宣宗朱瞻基用十名。当时,新皇帝一上台,便为死去的老皇帝圈定殉葬的妃嫔、宫女。名单一经宣布,宫内的人首先要向殉葬者“道贺”。殉葬者含悲忍痛地梳妆打扮一番,接着在指定的殿阁中参加一次宴席,随后即被逼集体自缢。1464年(天顺八年),英宗朱祁镇临终前特召皇太子至榻前,下遗诏说:“用人殉葬,吾不忍也,此事宜自我止,后世勿复为。”这样,最终废止了惨无人道的人殉制度。

  清朝却恢复了人殉制度,直到康熙时才禁止。所以,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施行人殉制度的朝代。

  干(gàn)名犯义

  元朝确立的一种罪名,除了反叛、谋逆、故意杀人以外,儿子不许作证父亲所犯的罪行,奴隶不许告发自己的主人,妻妾、弟弟、侄子不许告发自己的丈夫、哥哥、叔叔伯伯,如果违背法令,出现告发行为,就是违背伦理道德、大伤风化的“干名犯义”。

  如果有人不遵守法令规定,出现告发情况,对于被告作自首处理,对于告发的人则给予惩罚。这是元朝加强对诉讼人身份控制的一种措施,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元朝的这种制度为明朝和清朝所继承。直到清末变法修律,经过激烈讨论,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杀和戮

  杀和戮都有杀死的意思,但二者又有一些区别。在古代,人们将戮刑视为奇耻大辱,所以,在这里戮又有了羞辱和耻辱的含义。戮分为两种,即生戮和死戮。 生戮即先将犯人示众,然后再杀死;死戮是先将人杀死,然后再陈尸示众。如果没有被杀就已经死的,就陈尸示众,有时为了泄愤,还要鞭尸,或者将尸骨故意弄得到处都是,叫做鞭尸扬灰,这不但是对死者的侮辱,还是对他在世的亲属的羞辱。 因为戮刑是对要受刑的人的一种羞辱,所以,到近代以后,都注重人的尊严和荣誉,处死犯人时一般要秘密处死。

  五刑

  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古代隋以前以墨、劓(音易)、刖(音月)、宫、大辟为五刑,也叫奴隶制五刑;隋以后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也叫封建制五刑。

  墨刑,又称黥(qíng)刑,在受刑者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并染上墨,伤好后会留下深色的伤疤。

  劓(yì)刑,割掉鼻子的刑罚。重于墨刑,轻于刖刑。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

  刖(yuè)刑,夏称膑,周称刖,秦称斩趾。斩掉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有另一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孙膑原名叫孙伯灵,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宫,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开始是惩罚那些有淫乱行为人,后来处此刑的人与淫乱无关。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历史上最著名的受过宫刑的人就是司马迁,他留下的《报任安书》就对自己受刑有过描述。

  大辟,即死刑。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笞,以小荆条拧成的刑具或竹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杖,用粗荆条拧成,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

  徒,强制犯人劳役的刑罚。

  流,就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唐朝则各加一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

  死,即死刑。隋、唐之后,死刑为斩、绞两种。宋元明清还加上了凌迟,明清加枭首。

  绞刑

  绞刑分为缢死和勒死两种。缢死,俗称吊死,是指以绳索将人的脖子吊在半空而死亡的方法。勒死,是指以绳索勒住人的脖子而使之死亡的方法。

  凌迟

  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凌迟本意为:“缓缓的山丘”。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

  枭首

  古代的一种死刑,是把犯人的头砍下来,高挂在木杆子上。根据历史记载,商代初期就有了枭首之刑,从秦代开始形成制度。1905年4月24日,清廷废除死刑中的枭首。 枭是一种鸟,传说长的和猫头鹰极为相似。据说枭和一般鸟一样由母枭为幼枭捕食,但母枭老了以后,就力尽眼瞎,不能再为幼枭捕食了。这时,幼枭便一起捕食母枭的肉充饥。母枭用嘴死死叼住树枝,任凭幼枭啄食,一直到死。母枭死后全身被啄光,只剩下一个头颅挂在枝头。

  刺配

  古代刑罚名。在犯人面部刺字,发配边远地区。《水浒传》第七回:“﹝林冲﹞怎敢恶了高太尉?轻则刺配了他,重则害了他性命。”吴晗《灯下集·刺配》:“受到刺配刑罚的人,到配所后还得服劳役。”

  木枷

  古代一种刑具,始于晋代,沿用到清代,达一千五百年之久。它是一块沉重的木板,中间有一个洞,或者说它是用两块木头拼起来的,中间空的部分正好卡住脖子。也有利用枷的功能分别施用在手上、脚上,更多的还是以枷脖子为主。从材质上看,除了以木头为主外,出现过用铸铁枷、皮革枷等,也有用绳子铁链配置的。一般木枷由一个人戴,也有一枷戴两人、三人的现象。在清代后期,木枷施用广泛,在闹市和马路、驿站上,经常看到戴木枷的男女犯人,一些西方人来中国考察中国的法律时往往用照相机拍下来。这些真实的照片为我们作证了清代以前那古老而又落后的中国几千年来传统的刑具历史。后在西方法律的影响之下,才改戴木枷为交罚金。随之,木枷才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成为了古代法律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