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监管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1〕520号)精神,以平均教育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办学质量、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现将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
类别 | 收费标准(元/生.学年) | 备注 | ||
学费 | 住宿费 | |||
初中 | 小学 | (不分小学和初中) | ||
一类 | 18000 | 16000 | 2400 | 表中所列标准为基准收费标准,上浮不得超过 10%,下浮不限。学校可根据成本差异在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学校分类名单见附件。 |
二类 | 17000 | 15000 | 2200 | |
三类 | 13000 | 11000 | 2000 |
二、加强资金管理
各县(区、市)要严格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民办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办学属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着力防范财务风险。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情况纳入年检内容,加强财务全流程监管,开展举办者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禁止外资违法违规进入或变相进入义务教育领域。
三、强化收费信息公开
各县(区、市)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示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政策,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要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减免规定、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新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在招生前30天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对贫困生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各县(区、市)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监督管理,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和省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落实非营利性办学要求,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本通知从202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试行期两年。今后国家、省对教育收费政策若有调整,以国家、省下发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