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振兴小学:
你校报来《关于调整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请》收悉。《民根据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及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1〕320号)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成本及费用进行核算,结合生均教育成本,遵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按“补偿教育成本并适当合理回报”的原则,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
(一)2021年秋季之前入学的学生
元/学期 | ||
小学学费↓ | 小学住宿费↓ | 备注↓ |
2000 | 200/400 | 半住宿费200元。全住宿费400元。住宿费含水电费及空调电费,不住宿不得收费。 |
(二)2021年秋季起入学的新生
元/学期 | ||
小学学费↓ | 小学住宿费↓ | 备注↓ |
3200 | 350/600 | 半住宿费350元。全住宿费600元。住宿费含水电费及空调电费,不住宿不得收费。 |
(三)代收费: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三、本批复自2021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原海价〔2016〕4号文同时废止。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