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做好白云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3号)、《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规字〔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白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词句释义
(一)本细则所称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实际居住有效文书资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协议、宅基地使用证、拆迁协议等)地址一致,且适龄儿童在广州市公办小学招生入学规定时间内报名。
(二)本细则所称实际居住地,是指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的有效产权住房;或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但居住在祖辈房产或合法租赁并实际居住的唯一地点。
(三)本细则所称统筹安排入学,主要是落实义务教育学位,并非确保入读地段对口学校;凡符合统筹安排条件的学生按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
二、公办初中学位安排细则
(一)广州市户籍生
1.具有广州市户籍、在白云区公办小学毕业的学生(含小区配套民办小学毕业的地段生),原则上由对口公办初中招收。学位不足时,采取摇号等方式确定录取名单,未被对口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则由学校所属教育指导中心安排到周边有学校就读。
2.具有白云区户籍、在白云区公办小学毕业的学生,若因特殊情况需回户籍所在镇街升学的学生,由户籍所属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
3.具有白云区户籍、在白云区民办小学或其他区或外市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由户籍所属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
(二)非广州市户籍生
按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四、其他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