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
类别 | 对 象 |
优抚群体类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
在穗消防部门工作的消防救援人员的适龄子女 | |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孤儿 |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
特殊行业类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 | |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及以上的一线作业环卫临时工适龄子女 | |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 |
人才类 |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 |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
“优粤卡”持有人未成年子女 | |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随迁子女 | |
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 |
境外群体类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随迁子女(含未成年的持证人本人) | |
台胞子女 | |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 |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
备注:
1.申请人户口簿、实际居住地佐证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以及对应所属照顾类别的现有资料。
2.申请人必须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将取消其申请资格,由此引起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3.按照上级清理证明事项工作要求,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个别佐证材料不全或不能确定时,需请申请人配合核实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