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4〕号)要求,为规范招生入学秩序,促进教育公平,现就做好2024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有关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依法保障适龄人口入学原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有一个公办学位。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信教”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二)坚持划片、分区、免试、就近原则。
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原则,由各县(区)根据生源和学校设置情况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片区划定之后应保持适当稳定,确需调整应事先征求群众意见,让群众“早知道”,确保平稳进行。学生分学区登记报名,学区内登记报名人数少于学区内学校招生计划的,学区应全部录取;超过学区内学校招生计划的,按照已明确的规则录取,其余未录取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相邻片区就近协调安排入学。严格落实中央“三个严禁”要求,严禁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或以竞赛证书、学科成绩等为招生依据选拔生源,严禁与培训机构合作招生,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违规跨区域、跨市(州)招生。落实在户籍地就近入学的规定,以居住证和住房产权证为主要依据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鼓励各县(区)、学校积极探索实施学生在学区内自主登记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学校要做到办学条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结果“八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每一所学校执行同等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面向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实行阳光招生。
(四)坚持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原则。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一致,均通过“四川省基础教育招生升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bigapp.scedu.net/)实施统一管理,实现同步招生、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做商业招生宣传。任何学校不得提前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提前以任何形式登记学生信息和承诺录取,禁止向学生和家长预收占位费、定位费、学位费、学位保证金等任何与学位挂钩的费用。
二、招生对象
(一)小学一年级。
具有攀枝花市户籍或随父母在攀枝花市居住的年满六周岁(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出生)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入学,具体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明确。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向户籍地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未满六周岁儿童需提前入学的,在学校有空余学位,且孩子身心发展适宜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下,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后作为特殊情况批准。入学后,按照正常情况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因提前入学要求留级或中途休学。
(二)初中一年级。
具有攀枝花市户籍或随父母在攀枝花市居住的适龄人口,且有全国义务教育学籍的2024届小学毕业生。
三、招生要求
(一)实施统一招生。
所有新生均通过“四川省基础教育招生升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实施网上报名登记和录取,凡未通过全省系统实施的招生均属无效招生,将不予办理学籍注册,并严肃追究违纪违规县(区)、学校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信息采集。
各县(区)、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规定,规范采集家长信息。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家长出具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
(三)规范民办学校招生。
米易县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方案》(川委办〔2022〕13号)要求,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确定适宜的招生计划,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确保民办义务教育招生总数不超过去年总数,在校生规模占比不超过去年占比,做到市、县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及占比均“只减不增”。
(四)规范录取管理。
按照户籍地就读、持住房产权证就读、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住房类)就读、持居住证就读、持居住证明就读的顺序进行录取。必须保障前一批次全部录取后,才能录取下一批次学生。
1.户籍地就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含多代同堂、集体户籍)学校就近入学。
2.居住地就读。认真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在非户籍地就读的适龄人口凭以下居住类材料依次入学:住房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住房类)、居住证、居住证明。持以上四类证明材料的适龄人口,在未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全部录取;在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情况下,依次录取,未录取的由县(区)教育和体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其中持住房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住房类)就读需满足以下条件:作为就读依据的房产应已交房入住;适龄人口父母单方、双方或适龄人口拥有100%产权,且持有人与就读适龄人口户籍一致。没有房产证的自建房,以土地划拨单、社区和街道出具的证明代替,视为住房产权证。持居住证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须为法定监护人或就读适龄人口本人。持居住证明(含居住证登记回执、居住证明、租房合同等)就读的适龄人口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3.特殊招生管理。农村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入学,按照《攀枝花市义务教育特殊群体学生入学实施办法》(攀教体发〔2017〕28号)执行;烈士、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入学,按照《四川省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政〔2022〕472号)、《四川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川公发〔2018〕69号)等文件通知执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管理服务办法》(攀教体发〔2020〕41号)执行;2020年援鄂医疗队及定点医院直接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入园入学,根据《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转发切实做好直接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线医务工作者和我省支援湖北医疗队全体人员子女入园入学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落实;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异地就学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异地就学办法>的通知》(教民厅〔2022〕1号)执行。
4.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中外合作办学,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5.小学阶段在九年一贯制学校就读的,按照学生及家长意愿,可直接升入本校初中就读,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坚持划片招生,在一孩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根据学位统筹多孩同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可直接在户籍片区学校就近入学,其中,在城乡共同体学校中的农村学校就读的,进城落户后,可优先转入共同体学校中的城区学校。
(五)明确节点要求。
4月下旬,各学校按照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招生计划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审定后方可对外公布。计划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4月底,各县(区)科学合理确定辖区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片区,并报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核备案、对外公布。
5月上旬,学生和家长进行网上报名,县(区)和学校同步开展审核。网上报名应由学生及家长自行填报,学生及家长填报确有困难的,学校可帮助填报,但应取得家长授权并备案,不得擅自填报、虚假填报。
6月中旬,完成录取,家长在平台确认、扫码报到。
7月上旬,基本完成招生录取。
四、招生纪律
(一)实施均衡编班管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2条关于“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规定,按照“班额、生源、男女比例等基本均衡”的原则,均衡分配学生和配置教学师资,不得依据考试成绩设立“励志班”“片区班”“直升班”“实验班”“快慢班”“尖子班”“精品班”“外语班”“特色班”等类型的重点班。不得依据“是否购买平板电脑”分班,不得以教育信息化改革名义分班并取名。
学校要根据硬件、师资等条件,按照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的标准设置班额,确保非起始年级不出现55人以上大班额。严控超大规模学校招生计划,化解“大校额”。
(二)严格学籍管理。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学籍系统和招生系统规范招生管理。加大学籍管理监管力度,不得为违规跨区域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严格转学管理,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转学依据;不得提前或以增班转学方式选拔学生。新建学校原则上从起始年级招生,转学招生由审批地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招收未通过全省平台报名登记的学生。学籍注册转接是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招生学校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谁招生谁负责”,严禁将问题和责任转嫁给家长。因违规招生造成学生学籍无法注册转接的,由违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区)、学校要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关注舆情,明确专人负责,特别是要关注各类自媒体为吸引眼球、制造热点而炮制的涉招生入学工作的谣言。要做到守土有责,及时处理,防止炒作发酵。
(四)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十项禁令”,加大督导问责力度,对违规学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对学校党政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直至撤职等行政处分。对严重违规的民办学校给予压减当年或次年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办学许可的处罚。对违规参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不能有效防止和纠正辖区内违规招生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通报当地政府和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继续执行招生“黑名单制度”,建立每年招生结束后“回头看”制度,把严重违规的学校、校长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畅通举报渠道,设置市教育和体育局监督举报邮箱(pzhjyk@126.com)和举报电话(0812—3911089)。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同步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平台等信息,对于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处理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