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适龄随迁子女在鼎湖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规范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本)、《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20〕7号)、《肇庆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肇教基〔201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适龄随迁子女”,是指不具有鼎湖区户籍,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到鼎湖辖区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另外,具有鼎湖区户籍申请入
读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区内其他镇(街道)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也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是指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由于文章篇幅过长,请下载全文自行查看:点击下载】